沈可婷案裁决后,致死车祸不再能直接归罪司机
根据沙林,上诉庭的裁决显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相关控罪的案件,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上诉庭前天裁定,蚊型脚车案被告沈可婷无罪释放。前律师公会主席沙林指出,这项裁决显示,下级法庭不得在致命交通事故中,预设司机鲁莽驾驶。
根据沙林,上诉庭的裁决显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相关控罪的案件,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不得预设一旦发生致命事故,司机就必须承担责任。必须牢记,司机必须构成了明显且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风险,才算鲁莽驾驶。”
“在致命事故中行有罪推定,并非法律所求。必须经过彻底调查后,才能断定有罪。”
4月11日,由哈德利亚(Hadhariah Syed Ismail)领衔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不能仅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有人死亡,就认定司机鲁莽驾驶。
反之,她认同推事庭的裁决,即沈可婷当时根本无法避免意外发生。
此外,她指出,沈可婷所面对的提控存有缺陷,一项控罪却同时包含两种不同的交通罪行,即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已抵触《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
家长须关注孩子活动
律师拉杰什(Rajesh Nagarajan)也支持上诉庭的裁决。
他表示,这项裁决提醒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脚车骑士,必须谨守交通规则,在路上格外小心。

此外,他也认为,所有家长应引以为鉴,时刻关注自己的孩子。
“此事告诉家长,必须非常小心,时刻知悉孩子的去向。所有家长必须对孩子(参与)的活动保持警惕。”
“孩子是我们的生命。你必须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确保他们时时健康、安全。”
应教授孩子公路安全知识
律师冯吉祥也认为,上诉庭的裁决警惕政府,须确保脚车骑士拥有足够的公路安全相关知识。
他指出,脚车、踏板车等交通工具,不似机动交通工具需要靠获相关理论考试才可驾驶。
他表示,这导致脚车骑士,尤其是儿童或青少年,在不具备充足相应知识的情况下骑乘上路,危及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
“就蚊型脚车,政府需确保这些潜在的道路使用者,透过学校获得指导。”
“中小学的所有孩子,如果他们有意骑乘脚车,政府应当规定,在学校课程教授这些孩子相关指南。”
他认为,此举有助确保蚊型脚车骑士,更了解安全骑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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