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争取元首特赦:你需要知道的7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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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统最高理事会4月7日一致决议,出手为前首相兼巫统前主席纳吉争取国家元首全面特赦。
纳吉因SRC案被判入狱12年,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他于去年9月2日向国家元首提出特赦申请。
除了SRC案,纳吉仍然有另外四宗刑事案在身,即一马公司案、窜改稽查报告案、IPIC失信案、SRC加控洗钱案。这些案件或正在审理或仍待开审。
《当今大马》通过七道问答,让读者更加了解掌握于国家元首的“特赦”大权。
(1)何谓特赦?
特赦,即是国家元首下达的停止惩处罪犯的官方命令。
罪犯一般是在法庭穷尽所有法律管道后,才寻求特赦。
特赦分为有条件特赦(conditional pardon)和全面特赦(free pardon)。
前者为罪犯减刑,后者则免除罪犯的罪行,以及相应的所有后果。
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力,仅限于联邦直辖区,即吉隆坡、纳闽、布城境内,审判或犯下的罪行。
在其它州属犯下或审判的罪行,特赦权力则掌握在各州属的马来统治者手中。
国家元首将依据特赦局的建议,履行其特赦权力。
(2)巫统可否代纳吉申请特赦?
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文,所有罪犯都有权申请特赦。
纳吉本人于去年9月2日,即遭联邦法院驳回其上诉,使罪成判决订谳的十天之后申请特赦。
今年3月31日,联邦法院另一批法官以4比1的多数裁决,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
翌周,巫统最高理事会一致决议,为纳吉争取国家元首全面特赦。
巫统准备向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下图)提呈,由巫统全马191个区部主席所联署的备忘录。

然而,律师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和前首相署(法律与国会事务)部长旺朱乃迪皆认为,巫统无权代纳吉入禀特赦申请。
他们指出,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文,只有囚犯、其家属、受委律师、监狱局,有权提出相关申请。
哈聂夫表示,巫统仅能致函国家元首,或提交陈情书,表态支持特赦。
对此,首相署(法律与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表示,巫统已向国家元首陈情,此后不再干涉特赦事务,全凭国家元首来定夺。
(3)特赦的申请条件为何?
根据前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下图)的说法,申请特赦的首个条件,即是相关罪犯必须完成三分一的刑期。

不过,他指出,上述条件并非法律所规定,而仅仅是个惯例。
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文,囚犯可在定罪后,“在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出特赦申请。不过,第二份特赦申请,必须等到囚犯遭定罪的三年后,才有权提出。除非情况特殊,否则任何进一步陈情,都必须间隔两年。
汤米汤姆斯指出,申请特赦的囚犯众多,纳吉不应插队,否则对等候多年的囚犯不公。
他表示,申请特赦的另一个条件,则是囚犯需证明自己已悔改,而这往往需耗时三至四年。
“所有罪犯都自称改过自新。囚犯的说法没分量,因为都有私心。”
“于是,需要有假释官、狱吏、医院的人等独立单位的支持。你找到越多证明人,你的案例愈能成立。一切的证明都必须显示,你已改过了。”
至于第三个条件,他表示,则是囚犯不得涉及其它罪案。
纳吉目前仍背负四宗庭案,其中一马公司案正在审理,IPIC失信案、SRC加控洗钱案仍未开审。尽管高庭宣判,纳吉在窜改一马公司稽查报告案表罪不成立,惟控方已入禀上诉,以期推翻判决。
(4)申请特赦之后的程序如何?
目前未有关于特赦申请的明确指南或规定。
根据汤米汤姆斯的说法,特赦局每年将开会三至四次,每次处理约十份特赦申请。
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是由国家元首担任主席,总检察长、联邦直辖区部长,以及国家元首任命的三人为其中成员。
特赦局在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前,需将总检察长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纳入考量。
法律并未限制国家元首必须在特定时段内,裁定任何的特赦申请。
(5)我们目前有联邦直辖区部长吗?
没有。不若过往政府,首相安华领导的团结政府并没有设立联邦直辖区部,而这个部门的相关权责目前已划入首相署。
鉴于此,首相安华(下图)是名义上的联邦直辖区部长,将填补特赦局中联邦直辖区部长的位置。

安华于4月8日证实,自己将参与检视纳吉特赦申请的程序,惟澄清其中并无利益冲突问题,因为国家元首才是最终拍板者。
此外,《新海峡时报》报道,旺朱乃迪也指出,总检察长在特赦局所扮演的角色,大于安华。
“特赦不在行政部门的权责范围。”
“因此,特赦申请一事上,总检察长将会提供其法律意见,以及总检察署的建议。”
“然而,尽管有了建议,国家元首也拥有绝对权力来裁定是否给予特赦。”
(6)国家元首需按照特赦局建议行事?
这个问题还围绕着许多争议。
《联邦宪法》第42(4)条文和第40(4)(a)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必须按照特赦局建议行事。
然而,联邦法院在1985年Sim Kie Chon v Superintendent of Pudu Prison & Ors案中裁定,国家元首不必强制按照特赦局建议行事,特赦局的作用仅是给国家元首提供建议。
公正党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也是名律师。按照他的解读,《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和第42(5)条文说明,特赦是国家元首的特权。
但安华前律师再诺查卡利亚(Zainur Zakaria)不同意,认为哈山卡林的说法不正确,国家元首必须按照特赦局的建议行事。
(7)可以挑战国家元首的特赦裁定吗?
《联邦宪法》第32(1)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免于法庭诉讼。
然而, 1986年Superintendent of Pudu Prison & Ors v Sim Kie Chon的案例,讨论了国家元首决定是否能在法庭接受挑战的课题。
沈齐春(音译,Sim Kie Chon)当时主张,在国家元首拒绝其特赦申请后,特赦局在法律上就失去了效用。
联邦法庭认为,沈齐春试图挑战《联邦宪法》第42条文中,国家元首特赦权力的行使。
联邦法院也在2002年Juraimi bin Husin v Pardons Board, State of Pahang & Ors案件中裁定,包含王室特赦在内的特赦权力,鉴于其性质和标的,不得受司法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