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总团法律局针对贸消部昨日宣布豁免小商家在佳节播歌免付版权费,并将研讨并修正不合时宜的相关版权法令条款表示欢迎。然而,此项宣布已经被PPM总裁陈业夫以气势凌人的语气驳斥为无法律根据。

国内贸易与消费人事务部政务次长何襄赞(右图)是在昨日宣布,即起将豁免小贩商、德士司机(个人非公司)、社团、宗教团体或膜拜场所及政党等,在佳节期间播放佳节歌曲的版权费。

他强调,这项豁免措施只针对那些为了在佳节期间,营造佳节气氛,而播放佳节歌曲的商家而已。至于一整年都在播放歌曲的业者,仍需继续缴交版权费。受惠的小商家,包括杂货店及鞋店等,惟条件是他们并非以歌曲或音乐作为营利目的。

何襄赞今也说,大马唱片播放版权有限公司(PPM)、大马音乐著作人版权保护有限公司(MACP),以及大马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PRISM ),也同意此事,豁免上述团体及个人在佳节期间,播放佳节歌曲或其他音乐须缴付版权费。

何襄赞表示,虽然早前向所有业者征收版权费的方式,是符合国际标准,但贸消部因考虑到国情及消费者问题,而决定实施此新措施。

目前,常年播放音乐的商家需缴3个版权费,给上述3家版权公司,费用胥视情况而定。

未能解决版权费征收纷争

不过,马青法律局以为,贸消部的宣布尚有明显的局限性,即争议仍环绕在佳节与非佳节时段的播歌版权费,并无一劳永逸的解决公众、团体及商家所需缴付版权费的问题。

它指出,以PPM为首的版权收费组织现有的立场及挟持相关法令的态度,版权费征收的纷争将持续不休。

因此,马青法律局认为此纷争的持续不符合公众利益也无法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

马青法律局也重申马青对版权费以下的立场:-

1. 版权法令S.13(2) 豁免条款有必要扩大,以豁免以下两种性质及领域的组织与商家
(i) 任何非盈利组织/团体播放歌曲音乐作为教育、慈善、宗教、社交及文化用途
(ii) 任何非以播放歌曲和音乐为主要业务的商家

2. 目前实施的S.27条款收费制(Licensing Scheme)必须即刻重新研讨及审核。无论是相关的收费领域或者是收费额必须是合理及各造所能接受的。现有的收费制过份简化并充彻不公平的现象,在收费执行上亦出现多重标准及滥权的 行为。

3. 相关版权收费组织属私人机构,其收费制乃是由贸消部成立的仲裁中心所核准。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纠纷及争议处理机制,并监督相关私人机构的操作,以确保受影响的公众、团体及商家有明确及有效的申诉权。

制度不完善,法令条文被滥用

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颜炳寿律师(左图)指出,马青掌握了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目前的制度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并有出现法令条文被滥用的现象。不少知识产权拥有者亦投诉PPM等版权公司进行的是黑箱操作,并无法了解版权收益的分配制。

马青法律局认为PPM等版权公司并没持有所有歌曲音乐的版权。此外,根据版权法令27(3)条款的要求,PPM等版权公司必须出示文件证明原歌曲音乐版权持有者已授权每一首相关歌曲音乐的版权于PPM等版权公司作为鸠收版权费的用途。

“因此,若PPM等版权公司无法白纸黑字证明持有所播放的歌曲音乐的相关授权书,公众、团体及商家无需缴交任何所播放歌曲音乐的版权费。”

马青法律局同时建议公众、团体及商家若被鸠收版权费,可向有关版权公司索取相关的版权授权书,以免平白无故支付无需缴交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