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布判词,日前裁定巫统主席阿末扎希在外国签证系统案表面罪名不成立,是因为控方完全没有出示交易单等具体证据,以证明阿末扎希确实收取巨额贿金。

沙亚南高庭法官莫哈末亚兹日前宣判阿末扎希的40项罪名全部表罪不成立。

法官裁定,控方未能证明扎希40项罪控的表面证据确凿,同时三名主要控方证人不可靠。

法官昨天公布判词,其中阐明控方无法出示具体的证据,如闭路电视录影、一触即通交易单和电话记录,以证明阿末扎希收取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的汇款。

法官也拿首相夫人罗斯玛的案件来比较,该案控方出示支票证据,以及传召银行职员等多人供证。

未传召知情这出庭供证

法官指出,相反的,阿末扎希的案件,控方只是录取知情者的口供,而没有传召他们出庭。

法官也质疑UKSB职员提到的账簿记录,认为不可信。法官认为,UKSB职员的口供不一致,因此损害他们的可信度。

扎希被控40项控罪

扎希被控33项受贿罪,即收取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UKSB)1356万新元,进而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作为外国签证系统供应商和在中国签证中心的管理者的合约。

此外,阿末扎希在本案也被控7项贪污罪,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他有公务往来的公司的现金款项,包括115万新元、312万5000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以及1万5000美元现金。

以下是法官的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