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

联邦法院驳回纳吉最终上诉,裁定纳吉入狱。纳吉随后不止申请国家元首特赦,也入禀联邦法院申请司法检讨,要求检视入狱和罚款的判决。

审查动议是什么

检讨(review,或译为审查)是动议《1995年联邦法院规则》第137条申请的。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不公(injustice)或滥用法律程序(abuse of the process of the Court)。但严格来说,这条规则实际并未授予管辖权,而只是提醒法院本有的管辖权。该固有管辖权被视为法院权力的一部分。

由于联邦法院已是最高法院,其判决都是最终裁决,任何不服判决的一方不能从联邦法院再上诉。也正是因为这样,司法检讨成为了另一个管道。

检讨和上诉不同

有别于上诉,检讨(或审查)并不针对判决的是非曲直(merits of decision)。

法庭必须确定是个非常特殊的情况,法庭才能审查其先前的判决。法庭不应该考虑此前是否对事实作出正确判决,毕竟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是在法律问题上,法庭也不能去考虑法庭此前在同一案件是否正确地解释或适用了法律。这也是看法的问题。当然,法庭援引已废除法条的情况除外。

在Asean Security Paper Mills Sdn Bhd一案中,法庭也说明就算是法庭遵循某些判例和不遵循一些判例,或者忽视其他判例,甚至法庭不同意其他之前判决的情况,也不应该行使审查权。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满法庭不遵循先前判决,则可以在类似案件的另一次上诉中处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重访”(revisiting)。当然,不应以审查的方式在同一案件中处理。这一直是这个法庭多年来的做法,应该保持下去。否则,诉讼将永无止境,毕竟一次审查可能会导致另一次审查。

审查仅限于非常具体的目的,即防止明显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公”不是容易定义的短语。虽然法庭对此有斟酌权,但这种广泛的斟酌权不可以随意使用,也只会在极少数情况才能使用。它之所以有非常高的门槛,是基于诉讼必须具有终局判定的政策。

同样在Asean Security Paper Mills案中,联邦法院列出一系列判例关于什么情况可能可以行使斟酌权来审查判决。譬如说,申请人被剥夺法庭听审上诉的是非曲直的权利;判决时以欺诈或者隐匿物证的方式作出的;法官不足法定人数;证明了法庭的偏见等等。

司法不公?

纳吉在联邦法院曾两次指控法庭涉及利益冲突和含有偏见。

第一,纳吉向法庭申请纳入新证据,而其证据是关于承审案件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曾在2006年担任马来亚银行的法律顾问和公司秘书,而当时马银行投行受雇谘询研究,建议创建SRC公司。

笔者认为联邦法庭非常正确地驳回该申请。首先,在程序上,纳吉所申请的纳入地新证据并不是在审讯时无法提供的证据,例如提到马银行投行的一马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纪要,纳吉并未在审讯阶段提到此事。而且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马来亚银行工作的事情也不是什么秘密。

就算退一步说,这个证据在之前无法获得,但是就相关性而言,纳兹兰法官在马银行集团公司的工作及其在其中的角色与纳吉面对的七项指控并没有任何关系,以致可能存在真正的偏见危险(real danger of bias)。

换句话说,纳兹兰法官在马银行集团工作的事实与纳吉作为首相或财政部长滥用权力的事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关联。

第二,纳吉也向法庭申请让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退出审理SRC公司最终上诉案,理由为东姑麦文的丈夫扎玛尼,曾经在2018年5月11日的面子书发了一篇关于欣见纳吉在第14届大选“倒台”的帖子。

另外,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在2022年6月17日发起正义之行,反对反贪会调查纳兹兰法官,同时要求属下律师参与游行,并展延当天处理的案件。律师公会发函指出,大法官东姑麦文并不反对律师为此而申请展延法庭的案件。纳吉的律师就此认为,东姑麦文对纳吉的案件存有偏见。

对于第二点,笔者也同意联邦法院驳回其申请的决定。首先,要证明真正的偏见危险,其要求是必须证明第三方(在纳吉案中为配偶)所表达的观点实际上影响了法官的观点,而不是简单地假设仅仅因为某些一般作为公民表达的意见,它们自动成为主审法官的意见。

换言之,“配偶关系”这一事实本身本身并不能将配偶的意见归于法官的理由,而配偶关系的事实本身并不引起实际或明显的偏见。再者,面子书的贴文与纳吉面对的指控也没有联系。该帖子发生在四年前,当时这个案件甚至不存在。

而关于律师公会的信函,一向来律师公会若要举办一些重大活动,都会代表律师向法庭提前提出这事项,好方便有意出席的律师能够向法庭申请展延,但这是由各自承审法官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允许展延,而大法官也只是表示没有任何反对,这是常见且普遍的做法。

法庭拒绝展延

除了以上两点,纳吉很可能也会用法庭拒绝展延申请来凸显司法不公。

首先,法庭有酌情权决定是否要允许展延。公平审判的权利包括有权选择和更换律师。但是这并不代表更换了代表律师,法庭就一定准允展延。

根据1978年司法专业(作法和规范)条例(Legal Profession (Practice and Etiquette) Rules 1978)第6条,律师不得接任何案子,除非他能合理确定能够在规定的日期出庭并代表委托人。第24条也规定律师应尽一切努力在确定的日期为审讯(包括上诉)准备好。

其实,纳吉在2022年4月份就已经知道终极上诉已确定在2022年8月15至26日。既然已知道聆讯的日期,但还是选择解除其前任律师的职务,并分别委任再益依布拉欣和郑宝德为代表律师。

无可否认这是纳吉的权利,但他不能在做出决定后转身就说新律师还没有准备好继续处理上诉。既然接受了这个案子的新律师也无权说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因为他们完全清楚地知道日期已经提前确定了。

值得一提的是,纳吉律师郑宝德在最后阶段仍然拒绝陈词,并表示只会依靠书面陈词。郑宝德律师给的理由是由于法庭不允许展延导致时间不足准备,但是最后却有时间向法庭申请让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退出审理案件。

从这点来看,笔者认为其实郑宝德律师并非没时间准备,况且在94个上诉理由里,纳吉律师大可为其中几个理由先陈词,其余理由来不及的话可在下个听讯进行。所以,笔者相信自动放弃陈词也不能构成不公平审判或者司法不公。

总结来说,假设纳吉审查申请是基于以上这些点,那笔者认为申请被驳回是正确的。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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