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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多前,前首相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面对7项控罪,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以及3项洗钱罪。

联邦法院依据高庭的裁决,在今天判处纳吉罪成,即日入狱,服刑12年。

此外,纳吉同时须缴付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若纳吉无法缴付罚款,他将加多5年的监禁。

在上诉庭与联邦法院阶段,纳吉的律师团都基于技术理由,要求驳回高庭判决。

《当今大马》带读者回顾高庭法官纳兹兰的判决五要点,梳理纳兹兰为何会判处纳吉罪成。

一、纳吉直接涉入SRC公司

纳兹兰裁定,纳吉在一封志期2011年6月3日的信件中,要求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批准发出一笔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予SRC国际公司。

他认为,从这封信开始,纳吉涉入SRC案。

最终,SRC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把贷款额减至20亿令吉。

无论如何,SRC公司随后再次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的贷款,而第二项申请也获批准。

两笔贷款都是在纳吉所领导的内阁提供担保后,才获得批准。

纳兹兰也表示,纳吉身为当时的政府首长,参与内阁议决担保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的会议,可说是“直接”处于能够取得SRC公司资金的位置。

二、纳吉不可能不知情

纳吉声称,他并不知道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是如何汇入他的户口。

但纳兹兰裁定,这笔资金数额庞大,也让纳吉得以开出数张数额庞大的支票,因此纳吉不可能不知情。

“这笔钱汇入他的户口后,让他可以开出多张私人支票,他不可能不想去知晓资金来源。”

“从证词看来,刘特佐、纳吉时任机要秘书阿兹林(Azlin Alias)及聂菲沙都曾就纳吉的这些账户事宜,联系纳吉。”

“这势必包含4200万令吉资金的转移等重要资讯。仅仅说‘感觉’有充分的资金是令人意外的。”

“推断认为,他们全部或是至少其中一人肯定曾告诉被告银行余额,包括汇入两个账户的4200万令吉,以让被告在开支票拿出这些账户的钱时,知道账户的状况。”

纳兹兰裁定,虽然纳吉得知资金来自SRC公司,却以还在调查为由,无意归还资金。

“既然已有所怀疑,他理应至少先把这笔4200万令吉的资金分开来,以备当局判定后可以归还到SRC公司。但这却不曾发生。”

“我必须强调,那时候,被告早已获得告知这笔钱是SRC公司的资金。即便有人要相信他的说词,即他以为这是源自阿拉伯的捐款,到了这个阶段他已获知那是SRC的钱,被告已无法坚持说那是阿拉伯的捐款。”

三、沙地捐款论不能成立

纳吉声称收到沙地阿拉伯王室给的一笔捐款。不过,法官纳兹兰裁定,这个说法站不住脚。

“被告的证词有许多问题。首先,被告没有说明沙地国王亲自通知他这笔捐款。”

“第二,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向任何人查证沙地国王的捐款的用意。没有直接向国王查证,也没有向任何可轻易为首相查明情况的政府官员。”

“第三,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笔捐款有任何附带条件。被告纯粹听信刘特佐的话。”

纳兹兰认为,对纳吉而言,这笔资金显然不可能来自沙地国王阿都拉,但却没有查核此事。

“被告辩称,他真的相信汇入其账户的款项是国王阿都拉的捐款,这是难以置信的捏造说辞。”

四、刻意视而不见

此外,纳兹兰判定,证据显示,纳吉并没有确认这笔4200万令吉不是非法活动收益,也没有确认这些钱是合法的。

因此,纳兹兰裁定,纳吉蓄意不去质疑或调查这项显然需要查证的事情,以便日后可以否认知情。

“这是故意视而不见。”

入狱12年罚款2100万

纳兹兰于是宣判纳吉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用职权的7项指控皆罪名成立,入狱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但纳吉的监禁刑期可以同时执行,最多只需入狱12年。如果他无力偿还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则需服刑多5年。

法官在解释刑罚时说,纳吉的监禁及罚款罚则,符合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并反映公众对罪行的不满。

法官考量的因素包括4200万令吉的公款遭纳吉挪用;而纳吉作为时任首相,他所犯下的罪行违反了公众的信任。

纳吉即日起入狱。

纳吉如今已耗尽所有上诉渠道,但他还有一个翻案的终极机会,那就是向联邦法院入禀司法检讨,要求新一批法官检视联邦法院五司今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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