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

近期数名政治人物被告在法庭外的言论,都引起藐视法庭争议。例如,前槟州首长林冠英痛斥海底隧道案证人捏造事实,反贪会随即举报其为藐视法庭;赛沙迪代表律师林伟捷在记者会的发言,也惹来干扰司法程序之嫌。这就引起疑问,究竟言论自由和干扰司法程序的界限如何划分?

预先评议即妨碍公平审讯

虽然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没直接明确地阐明公平审讯的权利。但是第五条已被普遍接受为是保障公平审讯的条款。第5(1)条阐明: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人之生命与个人自由可被剥夺。所谓依循法律也就包括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

一方面,倘若媒体根据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并确证的事实,以毋庸置疑的道德口吻,传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这种预先审判的报道就是影响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这也是所谓的“正待审理法则”(拉丁文为sub judice),意指案件在审理中或预料进入司法程序时,言行预作判断,将会影响当事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这个“正待审理法则”属于藐视法庭的一种。

在前首相纳吉失信和滥权案中的封口令申请中,高庭法官纳兹兰解释“正待审理法则”的目的为:

“因此,‘正待审理法则‘旨在维护法庭诉讼的神圣性,并确保刑事审判的被告享有公平审判。其基本原则是,关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应该不受任何不相关和外在因素影响。判决应以法庭提供的证据为基础,仅此而已。”

(The rule on sub-judice therefore seeks to safeguard the sanctity of court proceedings and ensure a fair trial to an accused in a criminal trial. It is rudimentary that decisions on issues of fact and law should be immune from every irrelevant and extraneous consideration. Decisions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evidence produced in Court, and nothing else.)

因此,正待审理法则其实就是为了处理几个不相关的关键考虑因素。其一是防止证人、陪审员等参与诉讼的人员受到言论损害的影响。其二是避免对法庭判决的预判。其三是阻止他人篡夺法庭的司法职能。

言论自由和正待审理法则

最重要的是,《联邦宪法》第10条第 1(a)项保障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而这包括了新闻自由。

基于言论和表达自由,不是所有关于受审案件的事情都不能讨论和发布。关键在于,这些讨论不能延伸到预判案件和介入到法庭应如何处理或决定某些已经在法庭审理的问题,因为这可能会损害诉讼的结果,并可能造成干扰法律程序和司法正义的重大风险。

所以,是否颁布禁止令,以禁止讨论和发布正待审理案件的事宜,其考量在于,这是否在相关诉讼程序中直接面临严重损害执行司法的真实和重大风险(immediate threat of a real and substantial risk of serious prejudice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relevant proceedings),而该禁止也与言论自由和损害公平审判风险的竞争利益相称(competing interests of free speech and risk of prejudice to a fair trial)。

而要构成诽谤法庭罪行,其基本条件在于,考虑到内容发布的事实和背景,该冒犯言论是否真的有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打个比方,倘若言论是针对法庭的性质和地位并对其造成威胁,那么这可以构成干预司法和藐视法庭。

而在林冠英的情况里。就如行动党法律局主任蓝卡巴所言,林冠英只是重申自己无辜,并不构成司法干预,因为他的评论没有触及审讯的公正问题,也无关聆审法官廉正与否。

除此之外,在限制针对待审理案件的评论时候,要考虑到的就是其他已有的法律措施救济。如果某出版物被视为蔑视或诽谤,被诽谤的一方其实也可以采取诽谤诉讼。

无陪审团制度的情况

然而,待审理法则在无陪审团制度里还重要吗?

由于在陪审团制度里,陪审团负责事实裁定。而陪审团是由普罗大众所组成的。正因如此,待审理法则在陪审团制度里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未经法律培训的非专业人士所组成的陪审团很可能较容易暴露在不公平和带偏见的评论及言论中,并影响他们的思想和审议,从而导致审判不公。

然而,自1995年以来,马来西亚就不再执行陪审团制度了。目前,每个案件都由法官审理,在宪法义务宣誓就职下,只能考虑法庭所呈供的证据,而不考虑所有无关的事项。

因此,像马来西亚这样非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可以说任何有偏见和不公平的言论导致损害审判公正的可能性无疑是微乎其微的。

因此,在Syarikat Bekalan Air Selangor Sdn Bhd一案中,高庭认为,对于藐视法庭指控,法庭必须在高度举证责任下,确保司法执行是否受到玷污或损害。最重要的是,任何造成偏见的可能性必须参考将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而不是外行的陪审员。

法庭接着说:

“……这种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已不复存在。我原以为,要影响法官以某种方式对被批评的诉讼人产生偏见,需要的不仅仅是在流通有限的媒体对诉讼当事人的批评。”

(……a system which has ceased to exist in our system of civil litigation. I would have thought it will require more than a criticism of a litigant in a media of limited circulation (such as Harakah) to influence a judge to be somehow prejudiced against the litigant criticised.)

公开司法制度

在以上所提到的前首相纳吉失信和滥权案中,法庭说明其申请的禁言令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15条的规定,即要求法庭公开。这体现了大多数民主国家普遍珍视的公开司法制度:

“对于本法庭的刑事审判,国家通过公共检察官代表社会起诉,社会成员作为公众有权观察诉讼程序,并自行判断被告是否正在接受公正的审判。公开司法概念也涉及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权利,以实现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知情权。”

(For a criminal trial like the one before this Court where the State through the Public Prosecutor is prosecuting on behalf of society, members of the society, being the public, have the right to observe the proceedings and judge for themselves whether an accused is being afforded a fair trial. The open justice concept also involves the right of the media to report on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fulfilment of the public’s right to information on trial proceedings.)

证人的虚假证供

在最近几起案件里,我们看到一些被告在法庭和在庭外说的话或许有冲突。这意味着很可能该被告在法庭给了不正确的信息,并违反了1949年宣誓法令和刑事法典191条。

因虚假证词而藐视法庭的案件比较少见。一般而言,此类虚假证言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或证人因伪证罪被起诉。

而要构成因伪证而藐视法庭不仅在于作假证,还在于妨碍或挫败司法行政。所需要的是干预司法进程的“明显意图”。

当然,如果单纯的回避问题或者不回答问题,那就不容易被定罪。只有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证人才能因拒绝回答而被定罪,这必须取决于所使用的词语,根据其背景和证人的举止来考虑,必须显示证人实际上拒绝做出任何回答可以恰当地被认为是一种对问题的回答。

证人必须以某种形式表现出不提供真实答案的意图。重要的是不要忽视不真实的答案和根本没有答案之间存在的明显区别。

(The words used, considered in their setting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demeanour of the witness, must show that in fact the witness is declining to make any reply which can be properly called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There must be a manifestation in some form of an intention on the part of the witness not to give a real answer. It is essential not to lose sight of the sharp distinction that exists between a false answer and no answer at all)

总的来说,每个在法庭宣誓下提供证据的证人还是被告,都得谨记对法庭的责任,不然就得承担不真实回答问题的后果。

而在法庭之外,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正待审理的案件,只要不触及损害司法的言论,像是对法庭或法官的性质和地位产生质疑,那都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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