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一马公司案续审。财政部前官员希蒂扎乌雅供称,时任第二财长胡斯尼拒绝介入一马公司事务。

此外,她透露,时任财政部秘书长依尔万(Mohd Irwan Serigar Abdullah)也要求她,勿继续探究一马公司组织章程第117条文的事务。

希蒂扎乌雅(Siti Zauyah Md Desa)是第26名控方证人,曾于财政部贷款管理组任职。她今日在吉隆坡高庭声称,在她试图挑起一马公司修订组织章程纳入第117条文一事时,遭到上述两人的制止。

该条文规定,一马公司事务,如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任命,以及其它财政事务,需要取得时任首相兼财长纳吉的授权。

去年11月11日,一马公司前财务长阿兹米塔希(Azmi Tahir,下图)供称,由于纳吉在一马公司握有“终极权力”(ultimate power),因此才会遵从刘特佐的指示。

阿兹米塔希声称,他获告知,刘特佐是公司顾问,而鉴于一马公司章程第117条文,刘特佐给予的指令如同纳吉亲自下达,因此他必须遵守配合。

6月7日,胡斯尼(Ahmad Husni Mohamad Hanadzlah)供称,曾提醒纳吉务必执行可行性研究,却反遭对方警告,“胡斯尼,我不要你参与和干涉一马公司”。

依尔万下令不要多事

希蒂扎乌雅在接受辩方律师沙菲宜盘问时供称,早在2009年一马公司成立早期,就曾向胡斯尼和依尔万挑起第117条文的问题。

她解释,这是因为财长机构所拥有的其它公司,组织章程中并没有类似条文。

“我与时任财政部总秘书依尔万商讨(有关第117条文的事务),他告诉我不要做任何事情。”

胡斯尼表明不想干预

希蒂扎乌雅供称,她随后将此事上报予胡斯尼,而他直接表明不愿介入一马公司事务。

沙菲宜:你知道此事已上报给他(胡斯尼)?

希蒂扎乌雅:他不愿意介入。

沙菲宜:他直接告诉你,他不愿介入一马公司事务?

希蒂扎乌雅:是的。

然而,当沙菲宜取出控方所提供,显示一马公司将采用登嘉楼投资机构(TIA)的组织章程文件,文件上乃是胡斯尼的签名,希蒂扎乌雅则表示自己不曾见过该份文件。

根据沙菲宜的说法,这份志期2009年8月11日的文件,是有关一马公司采用登嘉楼投资机构的组织章程,惟内容略有改动。

登嘉楼投资机构原是隶属登州大臣机构的州投资臂膀。然而,联邦政府已于2009年接管该机构,并易名为一马公司。

本案将于明日下午续审,承审法官为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

纳吉在一马公司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罪名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

控方此前主张,刘特佐是获得纳吉授意,参与一马公司的违法勾当。

辩方则声称,纳吉对此事一无所知,反之盗用公款一事全然由刘特佐和多名一马公司管理层人员所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