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都不懂”,控方质疑纳吉女皇律师资格
前首相纳吉申请,委任女皇律师乔纳森莱德劳为他在SRC国际公司案的上诉中辩护。惟控方认为该项任命不符法律要求,比如有关律师并不谙马来文。
副检察司阿斯洛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在宣誓书中点出,乔纳森莱德劳(Jonathan Laidlaw)不符合《1976年法律职业法令》(166号法令)第11(2)条文的基本要求。
晚上11点03分更新
前首相纳吉申请,委任女皇律师乔纳森莱德劳为他在SRC国际公司案的上诉中辩护。惟控方认为该项任命不符法律要求,比如有关律师并不谙马来文。
副检察司阿斯洛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在宣誓书中点出,乔纳森莱德劳(Jonathan Laidlaw)不符合《1976年法律职业法令》(166号法令)第11(2)条文的基本要求。
他也提到,纳吉根本不需雇用来自英国的女皇律师,因为本地有很多经常针对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案出庭打官司的律师。
质疑有何特殊资格

阿斯洛夫指出,本地律师曾无数次在推事庭至联邦法院,针对类似的案件打官司,而辩方并未证明他们是如何缺乏能力、特殊资格或经验来为纳吉辩护。
他继称,比起本地律师,乔纳森莱德劳不见得在马来西亚法律及有关SRC控罪的程序方面,拥有相对特殊的资格和经验。
“申请人(乔纳森莱德劳)并未符合166号法令第11(2)条文要求掌握马来文,以根据第18条文提出特别申请的规定。”
“根据166号法令,申请人并非成为特设律师的合格者。”
“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上图)曾代表被告在审讯和上诉庭上诉时辩护,已清楚印证沙菲宜具备在联邦法院处理上诉案的特殊资格或经验。因此,这项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相关诉讼经验
阿斯洛夫提到,乔纳森莱德劳并没有在马来西亚处理过,与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和《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第4条文相关的案件。
上述法令分别处理滥权、失信和洗钱罪行。
“申请人(乔纳森莱德劳)并未精通与诉讼相关的法律,也没有涉入过马来西亚司法制度的经验。”
“申请人充其量只是显示,他曾在马来西亚境外处理过刑事诉讼,而这对本次申请没有帮助。”
法庭择定8月审讯
吉隆坡高庭将于本周四,针对纳吉申请委任乔纳森莱德劳为律师一事进行案件管理。
沙菲宜之前主张,委任女皇律师有助促进马来西亚法学的发展和成熟,因为此案涉及一些国内法庭不曾裁决的新颖课题。
2020年7月28日,吉隆坡高庭宣判,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的7项指控皆罪名成立,纳吉随后提出上诉。
上诉庭在去年12月8日驳回纳吉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的裁决及刑罚。但上诉庭允准暂缓执行裁决,以待辩方向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院已择定于今年8月中旬起,审理纳吉的上诉申请,聆讯日长达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