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地庭今天宣判,两年前因涉嫌收贿1万7500令吉,而被控的一名地庭法官、一名副检察司和一名律师无罪释放。

3名被告分别是新古毛地庭前法官阿兹米尔(47岁)、新古毛法庭前副检察司凯鲁阿兹华(34岁)及律师诺阿米鲁(33岁)。

根据《马新社》,法官丽海达(Rihaida Rafie)基于控方没提出证据来证明他们表罪成立,因而宣判他们无罪释放。

她解释,控方未证明控罪中的主要元素,即所有被告曾在控状中阐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同意收取来自黄丘宏(Wong Chiew Hoong,译音)的贿金。

法庭也发现,三名被告不曾(就受贿事宜)讨论或沟通,而证人在审讯的最终阶段甚至无法肯定,有关款项是作为贿赂第三被告阿兹米尔(Azmil Muntapha Abas),以便只判处(外籍移民)罚款。

同样的,她点出,无证据显示,凯鲁阿兹华(Khairul Azhwa Yusri Mohamad)和阿兹米尔知道有关款项。

指证人供词有矛盾

丽海达补充,控方未证明阿兹米尔在担任新古毛地庭法官时曾收取贿金,以便在审讯7名外籍移民的案件时只判处罚款。

她也指出,没有证人提到诺阿米鲁(Noor Amirul Nazreen Anas)曾收取贿款。

“控方证人的供词也互相矛盾,包括主要证人SP26。法庭发现,调查官的调查薄弱,且不全面。”

她说,控方只成功证明控状中第一个元素,即凯鲁阿兹华和阿兹米尔在案发期间,是在新古毛法庭服务的公务员。

控状指出,3名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早上9点30分至下午2点45分期间,在新古毛地庭收取来自黄丘宏(40岁)的1万7500令吉贿金,以作为阿兹米尔只判处7名违反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的外籍人士罚款。

他们被指,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