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扣申请程序更新:推事需确保嫌犯有律师
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指示,所有推事在处理延扣程序时,必须确保嫌犯拥有律师代表。
东姑麦文上星期五向全国法官和主簿官,针对《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被扣留者权利)发出新的程序指示。
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指示,所有推事在处理延扣程序时,必须确保嫌犯拥有律师代表。
东姑麦文上星期五向全国法官和主簿官,针对《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被扣留者权利)发出新的程序指示。
她说明,若嫌犯有意得到法律援助,则延扣申请程序期间必须有律师在场。
这些措施为是为了保障嫌犯在延扣程序过程的权益。
根据文件,这份程序指示将从星期三(15日)起生效,同时一并取消2003年及2011年所发出的程序指示。
这份程序指示的副本也同时发给了各大法庭法官及主簿官、总检察署、律师公会、沙巴律师协会及砂拉越律师协会。
确认是否要找律师
同时,东姑麦文指示,在处理延扣申请程序前,推事必须确认嫌犯是否已经联系律师,同时询问没有律师代表的嫌犯,是否需要法律代表。
她说明,如果嫌犯没有法律代表或请不起律师,推事必须向嫌犯说明对方有权向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取得律师服务,前提是嫌犯是大马公民,同时不在预防性法律、绑架或诱拐法律下面对调查。
她补充,推事可以把延扣程序展延至合理的时间,以便律师能够出席相关程序。
她也强调,若嫌犯不要律师代表,或给予一段合理时间后仍没有律师出席,推事可以继续处理延扣申请程序。
了解嫌犯健康状况
另一方面,东姑麦文规定,推事在处理延扣申请时,必须向嫌犯了解对方在扣留期间所得到的待遇和健康状况。
她说,若推事发现嫌犯需要医药治疗,警方调查官(IO)必须确保嫌犯会送往医院检查和治疗。
她也表示,在扣留程序开始前,调查官必须确保扣留申请、调查记录副本和其他与扣留程序有关的文件已经通过法庭电子系统e-kehakiman呈交。
她续称,调查官必须确保扣留程序期间,把嫌犯带到推事面前,同时必须向推事说明扣留申请的状况,如是否是新的申请,或是再延长扣留。
她也规定,所有延扣申请可每天,包括周末和公共假期,在法庭或所有宪报为扣留中心的地点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