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陷没行政权窘境,哈聂夫批评草率废条例
政府今天突然在国会透露,紧急条例早在5天前废止后,除了招致在野党议员的非议外,民间也有质疑和批评的声音。
资深律师哈聂夫指出,倘若政府真能单方面在7月21日就废止紧急条例,则意味着如今仍属紧急状态,但政府却陷入没有行政权的窘境。
下午4点12分更新
政府今天突然在国会透露,紧急条例早在5天前废止后,除了招致在野党议员的非议外,民间也有质疑和批评的声音。
资深律师哈聂夫指出,倘若政府真能单方面在7月21日就废止紧急条例,则意味着如今仍属紧急状态,但政府却陷入没有行政权的窘境。
他在面子书公开发影片宣称,这也意味着,在这段空窗期期间,国盟政府手上已没有实权。
“倘若自7月21日,政府已自行选择要废止紧急条例,那么《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1)条例》的第11条也已一起遭废止了。”
“因此,在8月1日前的紧急状态下,政府手中并没有任何如1月11日(颁布紧急前)的权力。”
“……请问政府要怎么解释,接下来(到8月1日)的这5到6天,紧急状态下的治理危机?如果从7月21日算起,就是整整12天。你怎么回答?”
他补充,废止紧急条例绝不能轻率而为,如果国盟真有权在7月21日那么做,那么国家当今就处于“无人掌握行政权”的状态,归于元首所管。
“虽然首相已委任了内阁,但从宪法第150条文的角度来说,它在8月1日以前并无行政权的功用。”
废止后行政权一同蒸发
《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1)条例》的第11条文,是阐述紧急状态期间的行政权及立法权情况。其中第11(a)条文赋予首相及内阁行政权,在1月11日颁紧后继续地运作及行使权力。
第11(b)条文则赋予各州的大臣、首长及行政议会,在1月11日颁紧后,继续维持行政权力。
至于立法权方面,第11(c)条文则阐明,联邦及州的各个法律所赋权的人,可继续设定子法(undang-undang subsidiari)。
哈聂夫的意思是,当整部《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1)条例》都已经废止,意味着紧急条例原本赋予维持的行政权也遭注销,因此国州政府都一同失去实权。
仅元首及国会有权废止
哈聂夫也强调,国盟并无权力擅自“决定”废止紧急条例,因为只有国家元首及国会有权将之废止。
“这种废止紧急条例的程序,从法律角度而言已违背了宪法,因为只有两种方式可以废止紧急状态及紧急条例。”
“第一种,由颁布紧急状态的那一方,也就是元首来宣布。这可不是由政府及行政权,不是首相来决定,也不是由紧急状态期间受委掌权的人来决定。”
“第二种废止方式,则是提呈至国会,让议会来决定要废止它。而这并没有发生。”
玛力也否定政府宣布
另一边厢,资深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也在推特提出相似观点。他认为,从过去判例已确认,只有国家元首或国会两院有权废止紧急条例,或废止紧急状态。
“判例法(case law )将宪法第150(3)条文诠释为,须由国家元首宣布废止,或由国会两院议决之。”
“这适用于紧急状态的颁布(proclamation),以及紧急条例(Ordinances)。”
玛力认为,由于国家元首或国会两方都没有决议废止紧急条例,因此国盟没理据宣称紧急条例已遭废止。
“因此,两者没有任何一项达成,我不认为能够说它已废止或失效。”
没有宪报不能算生效
另外,执业律师梁信友向《当今大马》表示,政府废止紧急条例不见任何宪报,因此这次废止令人怀疑,更有误导议会之嫌。
“任何废止必须由国家元首签署。紧急条例由国家元首颁布,因此也应该由元首来废止。内阁不能单方面行事,而绕过国家元首。”
“如果国家元首废止紧急条例,则需要宪报才能生肖。宪报的日期才是生效和实施的日期。”
“除非宪报,不能说紧急条例已经废止。我认为他(达基尤丁)误导议会。”
达基尤丁今早宣称,政府已在7月21日废止了紧急条例,因此无须提呈国会。行动党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峇眼国会议员林冠英等等在野党领袖质疑,国盟此举违反了宪法第150(3)条文,即紧急条例须呈至国会两院加以废止。不过,国会下议院议长却接纳达基尤丁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