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5点45分更新

紧急状态跨党派独立委员会成员诺奥马宣称,国家元首其实有权谕令召开国会,而不需根据联邦宪法聆听首相的劝告。

诺奥马(Noh Omar)也是巫统丹绒加弄国会议员。

他今天在面子书撰文附和,巫统元老东姑拉沙里指国家元首有权谕令开国会的观点。

“我认同姑里的观点。如果宪法仍有效,(有关召开国会的)第55条文就适用。但若有紧急条例,紧急条例将凌驾宪法。所以国家元首可指示国会开议,而不需首相的劝告。”

“假如第55条款不适用,(规定元首需按照内阁劝告行事的)第40条文也一样不能派上用场。”

“简言之,根据联邦宪法第150(2C) 条文拟定的紧急条例,不是一项联邦法律。”

“国家元首在紧急条例下履行任务时,不受到要求其根据内阁劝告行事的宪法第40条文约束。”

权力掌握在元首手中

昨天,话望生国会议员东姑拉沙里(上图)声称,首相不能劝告国家元首违法联邦宪法第55条文,因为根据有关条文,国家元首有义务在距离上一次会期的6个月内要求召开国会。

“否则,国家元首和首相将违反宪法和就职宣誓。”

但诺奥马提醒,紧急条例第14条文已阐明,冻结宪法中有关召开和展延国会会议的条文。

“这项权力如今掌握在元首手中。”

“因此,国家元首在执行紧急条例第14条文的任务时可以自行斟酌,不需根据内阁的劝告。”

根据国会议会常规,首相须至少提前28天发出通知,以召开国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