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日前驳回一对异国夫妻11岁小孩的上诉,无法直接判定授予大马公民权。房地部长祖莱达承诺,将向内阁及相关部长反映此事,确保孩童获得公民权。

“这项法院的多数裁决,倚赖的是宪法第17条文,这些过时的法律导致无辜的人承受损害,我们是时候要终结这种事情了。

“因此,我将致力推动废除或修改这项条文,我会向政府提起此事。”

祖莱达承诺,将向当局反映此事,确保这名孩童依照宪法第15(2)条文登记申请公民权,并最终获得公民权。

祖莱达今天是以“大马女性政治领袖理事会”(COMWEL)主席及部长名义发表文告。

她补充,尊重法院的司法权,但对此判决感到失望。

“我们尊重司法机构履行宪赋职责所做出的裁断,但我不苟同这项裁决。”

“此案重复过去多宗案例的情况,违反我们的正义感和恻隐之心。”

"不应以不符法律为由,剥夺小孩的基本公民权权益。"

出生时父母未注册

该名11岁小孩是2010年9月于菲律宾出生,父亲是大马人,母亲是菲律宾人。双亲随后迁移到大马,在2011年2月正式注册结婚。

小孩出世时,父母还未正式登记,因此依照大马法律无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小孩的父亲2012年向国民登记局申请公民权,但最终毫无具体理由地遭驳回。小孩的父亲随后入禀诉讼,但遭高庭驳回,随后就一直上诉到联邦法院。

今年5月28日,联邦法院七司以四比三的多数决裁定,依照现有法律,法庭不能直接判定小孩可以享有大马公民权。

律师敦促修法改善

律师公会的宪法委员会共同主席谢凯伦(音译 Karen Cheah)告诉《当今大马》,孩子的公民权与其他自由权,乃至教育、医疗、雇佣、出生登记、结婚登记、死亡登记、置产权益等都息息相关。

“这是每个人生而为人的基本权益。”

律师林伟捷则认为,孩子无法决定父母生下他时的婚姻情况,以此为由拒绝孩子的公民权并不合理,因此必须修订既有法律,以保障儿童的权益。

“我认为《1961年合法化法令》(Legitimacy Act 1961)及联邦宪法都需要修改,以确保孩童的公民权不会只因为父母的婚姻情况而遭剥夺。”

女性无法传递公民权

马来西亚的公民权继承权问题,不仅发生在“外籍女性配偶”未婚产子的情况。目前,大马籍女性在国外未婚产子,依照法律也无法自动将公民权传给孩子。

家庭前沿(Family Frontiers)挑起的诉讼,但已数度遭政府申请撤销案件。若祖莱达要推动修改宪法,则必须确保国会重新召开,并提呈修宪案及获得国会至少三分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