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17分更新

吉隆坡高庭今天开审律师沙菲宜被控950万令吉洗钱与报假税案。控方在开案陈词时表示,会在接下来的审讯中证明沙菲宜蓄意逃税。

主控官阿夫再尼赞(Afzainizam Abdul Aziz)副检察司表示,控方将证明沙菲宜有意隐瞒从前首相纳吉那里收取的950万令吉。

“控方会证明,被告作为律师的身份,收取了总额950万令吉的费用,但却有意隐藏事实,不让内陆税收局发现。”

承审此案的是法官莫哈末加米尓(Muhammad Jamil Hussin)。

沙菲宜过去一直是巫统的专用律师,也是前首相纳吉SRC洗钱案及一马公司案的首席辩护律师。他过去曾受聘于总检察署,担任公正党主席安华肛交案的主控官。

2018年9月,沙菲宜承认收取纳吉的950万令吉的律师费。随后,他被控2条洗钱罪以及2条报假税罪,沙菲宜一概不认罪。

根据控状,沙菲宜并没有申报纳吉所分别在2013年9月即2014年2月汇入银行的950万令吉。

收钱理由前后不一

根据控状,沙菲宜在2013年9月及2014年2月,透过吉隆坡武吉东姑(Bukit Tunku)的联昌银行分行,兑现了总额950万令吉的两张支票。

今日,主控官阿夫再尼赞向法院陈词说,沙菲宜没有依法向内陆税收局呈报这笔590万令吉的收入。

他表示,控方有信心在审讯中向法院证明,被告收取款项后蓄意向税收局隐瞒,因而构成了违法活动,也就是洗钱。

“控方会证明,被告解释这笔成疑的款项时,曾给出几种不同版本且不一致的理由。”

“在2017年7月28日,反贪会官员依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3)(b)条文录取被告口供时,他说这些遭质疑的款项是律师费(fee)。”

“不过,法院应纳入考量的是,这笔钱不是汇入被告所执业的律师楼Messrs Shafee & Co的账户,而是他的私人户头。”

质疑信件的真实性

阿夫再尼赞续称,2018年9月11日沙菲宜再次接受录供时宣称,他与纳吉在2013年9月12日同意在正式支付这笔钱之前,该款项是纳吉给沙菲宜的“贷款”。

“录供时,被告给录供官员一封信,并声称该信是他在2013年9月12日所写,而且上面有纳吉的草签。”

“控方无法接受这封信的真实性。我们认为,这封信是在2017年7月28日之后才存在。”

阿夫再尼赞补充,控方将借助旁证(circumstantial evidence)来推敲出上述认知。

“此外,被告在一篇志期2018年9月8日且有他签署的文告中说,这笔950万令吉是拖欠他的律师费,只是在等待纳吉签核文书以便正当化(rationalisation)这笔钱。”

“控方将主张,这份文告整体读起来,与沙菲宜说那是一笔贷款的说辞不符。”

坚持罪控存有缺陷

沙菲宜的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上图)则向庭方表示,被告的4项罪控有缺陷,而控方在开案陈词的说法带有成见。

“我们仍然坚持罪控有缺陷,不只是特定细部有问题,而是罪控的遣词用字也有问题。”

阿夫再尼赞则回应,庭方应先准许控方将所有的证据呈堂,再处理被告律师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

控方随后传唤两名证人,分别是大马银行(AmBank)拉惹朱兰路(Jalan Raja Chulan)分行的经理乌玛德薇(R Uma Devi)以及联昌银行武吉东姑分行经理罗斯妮塔(Rosnita Ahmad)。

第一名证人乌玛德薇(41岁)向庭方证实,银行的资料显示,被告收到的支票是从纳吉在大马银行尾数为“509”的账户汇款。

第二名证人罗斯妮塔则供称(41岁)则供称,银行资料证实,支票是将款项汇到沙菲宜在联昌银行的账户。

此案审讯将在下星期五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