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时遭父亲单方面改教,女保险经纪兴讼要求纠正
由于国民登记局拒绝删除大马卡上的“伊斯兰”字眼及改回原名,1名保险经纪已入禀法庭,要求宣判她幼时遭单方面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
根据《当今大马》浏览的法庭文件,该名女子(40岁)辩称,她的父亲在她10岁时单方面为她改信伊斯兰。
文件说明,父亲为她改教后,以一个新名字向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登记她为穆斯林。
申请人声称,她信奉佛教的母亲不曾允许她改信伊斯兰,而她的父母已在1993年离婚。
由于国民登记局拒绝删除大马卡上的“伊斯兰”字眼及改回原名,1名保险经纪已入禀法庭,要求宣判她幼时遭单方面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
根据《当今大马》浏览的法庭文件,该名女子(40岁)辩称,她的父亲在她10岁时单方面为她改信伊斯兰。
文件说明,父亲为她改教后,以一个新名字向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登记她为穆斯林。
申请人声称,她信奉佛教的母亲不曾允许她改信伊斯兰,而她的父母已在1993年离婚。
登记局索取伊法庭指令

该名1980年在新加坡出生的女子,目前跟母亲在吉隆坡相依为命。她说,自己不曾奉行伊斯兰,一直依照佛教的习俗生活。
她指出,去年8月,国民登记局怡保分局的一名官员拒绝处理,她要求删除大马卡上的“伊斯兰”字眼及改回原名的申请。
据她透露,该名官员要求她出示伊斯兰法庭的一项指令,国民登记局才会处理她的申请。
随着国民登记局拒绝理会她之后发出的的律师信,她的律师已在去年11月向吉隆坡高庭申请准令,以展开司法审核。
她在诉讼中分别点名,国民登记局总监、马来西亚政府和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IS)为答辩人。
引用英迪拉判例为依据
诉状指出,申请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曾奉行伊斯兰,也不曾宣读入教宣誓词(dua kalimah syahadah)。
“第一个答辩人(国民登记局总监)没有纪录显示,申请人在18岁时是信奉伊斯兰。”
她认为,国民登记局总监或属下官员要求,她先取得伊斯兰法庭的一项指令才处理其申请的做法“违宪、非法、不合理及程序不当。”
她主张,其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因为联邦法院在2018年已确立法律判例,即规定为不足18岁的孩子改教前,须先获得双亲的同意。
她引述的判决是,幼儿园教师英迪拉(Indira Gandhi,下图)针对前夫单方面为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的做法,向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案。

登记前没有获双亲同意
诉状强调,申请人的母亲至今仍然在世,且不曾允许申请人的父亲将其宗教从佛教改成伊斯兰。
“第三答辩人(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在登记申请人为穆斯林之前,不曾寻求申请人的母亲同意。”
“若以英迪拉案的判决为依据,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在申请人的父亲要求下,发出的改教证书无效。因为这未获得申请人的母亲许可,而申请人当时才10岁。”
“无论如何,当申请人年满18岁时,她可在不受任何人影响下自由地追随和信奉她的宗教,而她选择了信奉佛教。”
附上母亲的宣誓书为证
申请人也指控,国民登记局总监和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剥夺了她享有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虽然此权利获得马来西亚政府的保障。
她入禀的司法审核申请,也获得其母亲(71岁)签署的宣誓书支持。
该宣誓书声称,“我确认,我在任何时候都不曾允许,我的前夫把申请人的宗教从佛教改成伊斯兰。”
“我确认,第三答辩人(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在登记申请人为穆斯林之前,不曾寻求我的许可。”
“我证实,申请人从1998年9月22日年满18岁至今只信奉佛教。我俩住在同一个屋檐下。”
要求登记局发新大马卡
申请人寻求法庭做出数项裁决,包括裁定她是一名佛教徒。
她也要求法庭发出履责令(mandamus order),以指示国民登记局总监向她发出全新的大马卡,即印有她的非穆斯林原名,以及移除伊斯兰的字眼。
她也寻求法庭向马来西亚政府发出履责令,以确保国民登记局遵守庭令。
她寻求法庭向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发出履责令,以从改教者纪录中删除她的名字,并取消当初发给她的改教卡(志期1990年10月)。
据知,高庭将在本月针对她的准令申请做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