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西巴迪州议员哈山干尼以被逼为由,宣称昔日预签的辞职信函“无效”,因此不必为退出民兴党,兑现辞职的承诺。不过,数名律师却认为,除非胁迫含有刑事成分,否则协议仍然有效。

律师埃迪尔(Aidil Khalid)昨天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除非胁迫含有刑事成分,如身体伤害或财产受损,否则不能轻易取消协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所谓的被逼宣誓是带有刑事成分,才能够取消协议。”

“例如,如果拒签合约,会受伤或财产遭人夺走。这是《1950年合约法令》第15条文所保障的事项。”

“所以,如果哈山干尼纯粹是因为自己想当候选人,那就不能指控宣誓是为人所逼。他不是没有选择。”

“如果他不同意宣誓条件,应该转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或是在其他政党的旗帜下竞逐。他可以自由选择,所以不算是被逼。”

《1950年合约法令》第15条文阐明,胁迫(coercion)是指作出或威胁作出如何刑事法典禁止的行为,或者不法扣押或威胁扣押任何财产,以意图要求他人同意协议。

民兴党只能要求赔偿

尽管如此,埃迪尔(下图)认为,倘若哈山干尼的宣誓信属实,民兴党只能通过要求赔偿,来执行合约条款,而不是要求对方把西巴迪州议席悬空。

他解释,宪法保障人们的结社自由,包括更换政党;而且,至今大马尚无任何法律,对付跳槽或转换支持对象的议员。

他补充,宣誓信函的有效与否,须交由法庭或议长判断;不过,令他更关切的是,信件预签的问题。

这封信是在哈山甘尼还没当上议员前所签下的,而信函内容则指一旦当选议员后,将会效忠原来的政党,否则必须辞职。

基于此,他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人是不能在还未具备能力和资格时,就作出相关承诺。换言之,如果那个人还没当选,他就不能签署议员辞职信。”

“……只有议长或法庭可以裁定,这封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没人拿枪指着他的头”

另一方面,资深律师赛依斯甘达( Syed Iskandar Syed Jaafar al-Mahdzar,下图)受访时也提到,哈山干尼不能宣称自己是被逼的,因为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过程没有胁迫的成分。

“他不能说自己出于非自愿下签署,因为没有人拿枪指着他的头,也没有受到不当的影响。”

他说,哈山干尼的情况,与公正党要求国州议员签署宣誓信函相似。公正党要求倘若议员当选后,跳槽、加入其他政党或成为独立议员,就必须缴付1000万令吉的赔偿金。

此外,他敦促反贪会调查跳槽议员,是否是在金钱或利益诱惑下,而转为支持其他政党。

“他跳槽是否真的是为了为民服务,还是获取其他利益?如果涉及其他利益,反贪会应该介入调查。”

2月25日,哈山干尼宣布退出民兴党,改为支持由国盟、国阵及沙巴团结党组成的沙民阵(GRS)政府。哈山干尼宣布跳槽后,网上旋即盛传他去年竞选议员前的宣誓短片。他当时声明,一旦获选为州议员,将会留在民兴党,直至州议会解散为止;否则将会辞去州议员一职,现场也附上预签的辞职信。

民兴党昨天向州议会提呈他昔日预签的辞职信函,试图剥夺其州议员身份,惟哈山干尼也不坐以待毙,签署法定声明,宣布取消和撤回上述的辞职函,以保住自己在州议会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