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检视“土著/非土著”的二分法
【今评论】点评社会与政经现象,给你观点
马来西亚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和种族问题,是与“土著”(bumiputera)和“非土著”(non bumiputera)这两个词汇有关。自从它们引入我们的政治词汇和生活以来,就造成了种族之间二元对立、隔阂和两极化的问题。
我将在本文说明在国家团结摇摇欲坠下,许多政治观察员把这些问题当作是“房间里的大象”,视而不见,同时将审视”土著”一词的起源,探讨它如何演变成政治和政策建构出来的产物,并检视其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角色和意义。
【今评论】点评社会与政经现象,给你观点
马来西亚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和种族问题,是与“土著”(bumiputera)和“非土著”(non bumiputera)这两个词汇有关。自从它们引入我们的政治词汇和生活以来,就造成了种族之间二元对立、隔阂和两极化的问题。
我将在本文说明在国家团结摇摇欲坠下,许多政治观察员把这些问题当作是“房间里的大象”,视而不见,同时将审视”土著”一词的起源,探讨它如何演变成政治和政策建构出来的产物,并检视其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角色和意义。
这个词汇在方方面面定义和范限了绝大部分大马人的生活,如今是否应该继续沿用?在提出半个多世纪后,它的相关性是什么? 有无其他更好的替代词汇,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国族打造所面临的挑战?
这些问题以及类似的思考和内省,长期以来一直主导着人们私下聊天的话题,惟至今仍受到压抑。现在,它们更强而有力地成为社媒开放空间的争论课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土著和非土著的分裂和二元对立的讨论,显得困难重重,原因是 “土著”一词如何出现,乃至于占据国家生活核心的相关研究相当匮乏。
目前,据我们所知,没有任何官方声明或说明来解释这个词的起源,以及为何和如何需要“土著”一词,作为国家政策制定的主要推动力。
希望这次对土著和非土著问题的探讨,能够引起公开的讨论,帮助我们的领导人和公民社会重新振作,让这个国家走出种族和身份的死胡同。
土著主义(bumiputeraism)的起源
我们必须注意到”土著”是近数十年才出现的新词汇。马来亚独立和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的主要宪法和官方文件中,都没有提到这个词。
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或柯波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的记录和文件也没有使用这个词,更没有提到在划分个人和社群的地位和权利时,需要区分所谓的“土著”或”非土著“。
反观,我们发现这些文件提及,马来半岛的马来人与沙砂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社群的合法利益。这些都是按照宪法第153条款所规定。
此外,宪法第160条款对马来人的定义是:"信奉伊斯兰,习惯讲马来语,奉行马来习俗,并且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在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独立前,在马来西亚联邦境内出生,或者是此人的后代"。
“土著”一词的首次正式使用,可追溯到1965年6月举行的第一届土著经济大会。随后,在土著经济大会的建议下,人民信托局(MARA)法案在1965年8月提呈至国会,以取代乡村与工业发展局(Rida,1953年)时,“土著”一词才首次出现在国会议会中。

接下来的一次,也是在同一年的国会。议会记录摘录如下:
“(丹绒国会议员)林苍祐要求首相说明‘土著’一词是否有法律和宪法上的定义,以及196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大马公民,其子女是否也能享有土著的所有权利。”
“首相(东姑阿都拉曼):议长先生,’土著’这个词没有法律意义,惟目前是指马来亚的原住民(natives)和婆罗洲的原住民;或换句话是指它实质马来亚的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如马来人、原住民(aborigines),以及沙巴和砂拉越人,如伊班人、姆禄人、马兰诺人以及所有这些领土上的其他原住民。”
“既然它没有法律意义,任何人都有权就此自称'土著'。那即便是葡萄牙裔欧亚人,也完全可以自称为这个国家的’土著’(bumiputera);以此类推,只要他们不把英国当成家,英国裔的欧亚人也可以这样做。同样地,对于那些好几代都在这里出生的中国人和印度人来说,只要他们不称自己为中国人,他们就有资格称自己’土著。所以,当然,除了宪法第153条款规定,国家元首应保障马来人和婆罗洲,即沙巴和砂拉越,各种原住民的地位。 ”
【编按】辩论全文见志期1965年11月13日的国会记录 Volume II, No.14;第2476栏。
期间,同样重要的是,一名伊党议员于1965年8月11日提呈动议,要求”修改宪法,以保障土著在政经济文教的权利”。此动议在国会经过冗长的辩论后,最终被政府拒绝。完整地重现那一次和之前的辩论,将会对我们这一代议员和其他政治领袖有所启发。
1978年10月23日,(前首相)胡先翁在国会答复中提到,根据《联邦宪法》第160(2)和161A(6)(7)条款,非巫裔穆斯林并不算是土著,因此将他们排除在新经济正政策之外。当时的提问是,非巫裔穆斯林是否涵盖在新经济政策所保障的“土著”之内。
这似乎是为了厘清新经济政策的目的,而试图给予“土著”法律上的定义。目前,尚不清楚这一裁决是否仍将非巫裔穆斯林纳入土著类别,以及其他社群,如原住民、葡萄牙裔欧亚人、泰裔大马人、仄迪人(Chitty)和峇峇娘惹的法律定位。
1965年和1978年官方反应的鲜明对比,凸显了“土著”一词经历了新经济政策前期,到新经济政策时期之间的演变,成为政治建构出来的词汇。

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人口普查还没有出现族群/种族的划分,一直到多年以后,“土著”一词才近乎悄悄地溜进官方文件。
另一个关键论点是,这个词最初主要适用于大部分半岛的马来人,而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则另有其他称谓。此外,落实新经济政策的前十年,马来西亚计划的文件中所采纳的字眼,是“马来人和其他土著” (orang-orang Melayu dan bumiputera yang lain)。
尽管众多国家利益相关者质疑“土著/非土著”的说法,但自此以后,国会或其他官方机构都不再检视土著和非土著的政治建构。
更令人惊讶的是,新经济政策在1990年结束后,”土著“一词再也没有受到检视。按道理来说,新经济政策结束后,总会有人期待要改善既有的土著分类及其对政策的影响,或至少将它恢复到早期的宪法条款,确保未来的蓝图要迈向非族裔(non-ethnic)或至“较少族裔成分”(less-ethnic)的方向前进。至于这件事为何没有发生,则有待解释和研究。
实质的政策建构
在追溯此政治和政策概念起源中,我们尚未能找出“土著”一词形构的明确理由。其一解释是,它是作为一种战略出现的,旨在确保与单独将“马来人”这个类别应用在国家政策措施相比,马来人在新经济政策的利益分配中,能够获得更可观和正当的份额。
“土著/非土著”二分法的批评者点出,扩大土著类别将提供基础,帮助马来人主宰经济和社会领域。
1970年推出新经济政策时,马来人占全国人口比例的46.5%。”土著“一词出炉后,土著占有的比例增加到56%。1991年,土著人口比例再提高到62%。
自此,这个发明出来的类别,成为我们衡量国内各个生活面向的重要和全新之参考点。
不仅是在收入、产权、执照和其他经济领域的份额,土著/非土著的分类和二分法,已经在政策制定上,成为具有实质和法定意义的决定因素和衡量标准。
后来,这种分类和二分法还延伸到社会文化、政治发展和生活层面,包括教育、选举制度、城市化、国家开支等不同领域,使其成为马来西亚最重要的政治建构。任何有关国家发展和团结的严肃讨论,都会把这个土著/非土著分类再度置于显微镜下再三检视。不过,鲜少有人质疑和挑战,这种分类和二分法无限延伸各个面向的作法是否合理。
林德宜,公共政策分析家,著有《挑战大马现状》(Challenging Malaysia’s Status Quo)。
本文译自作者林德宜发表于《当今大马》英文版的文章“Shining a light on the bumi/non-bumi dichotomy”,译者是实习记者梁慧善。大小标题和段落经本刊更动。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