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官员颁紧后有免控权,回溯到本月11日
刊载: Jan 15, 2021 4:05 AM | 更新: Jan 15, 2021 4:58 AM
政府宪报《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条例》,其中赋予政府及官员法律免控权,任何人不可入禀司法挑战或起诉政府。
这项紧急条例具有追溯力,虽然是昨天宪报,但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但没有列明截止日期。
政府宪报《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条例》,其中赋予政府及官员法律免控权,任何人不可入禀司法挑战或起诉政府。
这项紧急条例具有追溯力,虽然是昨天宪报,但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但没有列明截止日期。
根据紧急条例第10条文,即便政府或官员在执行紧急条例时犯下疏忽或过错,任何人都不能到任何法庭挑起司法诉讼,不能起诉政府或任何官员。
“任何针对政府、公务员或是在第6(1)条文下受委的人,在紧急法令下出于善意所作出的行动(action)、疏忽(neglect)、延宕(default),或是遗漏行为,不可在任何法庭,入禀、立案或维持任何法律行动、诉讼、起诉或其他程序。”
有权强制接受疫苗
另外,紧急条例也赋予政府强制任何人接受2019冠病疫苗,或隔离治疗。
紧急条例第6(1)条文则阐明,元首或是任何元首委任的人,有权依照《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令》的第11(3)(a)及(b)条文,要求任何人接受治疗、接种疫苗、隔离、观察及监察。
国家元首是在1月12日发文告指出,他在1月11日傍晚接见首相慕尤丁并听取内阁建议,颁布了全国紧急状态。
元首1月12日发出的文告虽然阐明紧急状态最晚可持续至8月1日,但今日宪报的紧急条例没有列明此事。
根据紧急条例第2条文,元首有权委任独立委员会成员,而独立委员会将评估紧急情况是否持续,而元首是最终决定是否终止紧急状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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