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执行长哈金供称,纳吉才是一马掌权人
前一马公司执行长哈金供称,尽管一马公司董事会名义上是决策者,但该公司为大马政府所有,而前首相纳吉才是实际的掌权人。
根据《马新社》报导,吉隆坡高庭今天续审纳吉的一马公司案。第10名控方证人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47岁)供称,一马公司董事会可商议和决策事情,但根据一马公司章程的第117条文,时任首相拥有最后的否决权。
更新 哈金供称,尽管一马公司董事会名义上是决策者,但前首相纳吉才是实际的掌权人。
晚上9点30分更新
前一马公司执行长哈金供称,尽管一马公司董事会名义上是决策者,但该公司为大马政府所有,而前首相纳吉才是实际的掌权人。
根据《马新社》报导,吉隆坡高庭今天续审纳吉的一马公司案。第10名控方证人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47岁)供称,一马公司董事会可商议和决策事情,但根据一马公司章程的第117条文,时任首相拥有最后的否决权。
根据该条文,任何重要的事项,如革除董事、财务承诺,以及撤换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都须得到首相的批准。
哈金是接受纳吉代表律师莎菲宜盘问时,提出上述回答。
莎菲宜随后询问,纳吉是否曾挑出这个第117条文。证人不明白,就询问“挑出”意指何意。
莎菲宜:例如,他援引第117条文,以便“扩张”其权力。
哈金:没有。
莎菲宜:你确认纳吉身为首相从未提到第117条文?
哈金:不是以那样的方式。就我所知,重要的事项须得到纳吉的批准。
莎菲宜随后询问,是否有留意到纳吉当时身兼多职,如首相、财长、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而第117条文跟纳吉有关,是因为当时担任首相之故。
哈金:不管纳吉戴着什么职务的帽子,都需要他的批准。
莎菲宜:所以,你认为他有权决定。
哈金:是的。
莎菲宜:那是错误的做法。我假设你的诠释是错误的。
哈金:我不同意。
高盛集团得很高佣金
哈金回答另一个问题时,则同意莎菲宜的说法,即一马公司收购1MDB Energy (Langat) Limited时,支付8亿100万令吉佣金给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其实是“非常高的”。
哈金也赞同说,其实一马公司有其他融资的方式,而所需的费用更低。
莎菲宜: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较低的代价,募得资金。
哈金:他们本来可以在银行之间办理竞标。
莎菲宜:但并没有竞标。
哈金:我不认为有。一马公司可以使用大马政府为担保人,或者向本地银行募资。
纳吉针对洁蒂惹议
此前,主控官哥巴斯里南也向法官指出,纳吉在面子书公然攻击前国家银行总裁洁蒂,而洁蒂是本案证人。
哥巴斯里南要求法官向纳吉发出严厉警告,不得再言语攻击证人。
纳吉是在去年12月29日发文,敦促洁蒂解释,其家人是否曾收取富豪刘特佐及一马公司的资金。
莎菲宜则为纳吉辩护,指控方的要求对纳吉不公平,因为若是纳吉受限,无法讨论此案,就不能回应各方的言语攻击。
莎菲宜说,早前曾代纳吉申请禁止媒体和任何人评述SRC案件,但遭法庭驳回。
他要求法官暂时搁置上述事宜,并在星期四重新提出类似申请。法官随后同意此事。
争议部落客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所经营的网站《今日大马》(Malaysia Today)指责洁蒂家人的新加坡银行账户涉及收取刘特佐的钱。洁蒂已经否认此事,并指这是恶毒的指控。
本案是由法官柯林审理。法官明天将续审此案。
纳吉2018年9月20日在一马公司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
纳吉在案发时担任首相,也身兼财政部长,而其掌管的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一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