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金揭纳吉先签股东议决,即便一马董事还没开会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案今天续审,而前一马公司执行长哈金供称,纳吉担任首相兼财政部长期间曾经在一马公司股东开会之前,就签署了股东决议书。
哈金在吉隆坡高庭声称,纳吉老早签署的议决书,是由如今的一马案通缉犯刘特佐及其团队起草,这使他相信,刘特佐代表着纳吉。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案今天续审,而前一马公司执行长哈金供称,纳吉担任首相兼财政部长期间曾经在一马公司股东开会之前,就签署了股东决议书。
哈金(Mohd Hazem Abd Rahman)在吉隆坡高庭声称,纳吉老早签署的议决书,是由如今的一马案通缉犯刘特佐及其团队起草,这使他相信,刘特佐代表着纳吉。
哈金解释,刘特佐会向他提供谈话要点,再要求他转达董事会。
“接获指示后,我会履行执行长的职责,向董事会汇报,执行管理程序。”
“不过,董事会议决记录(DCR)乃(一马公司时任法律顾问)卢爱璇所准备,有时股东决议会也有了,即便我都还没有向董事局汇报。”
“有时,纳吉甚至在董事会签署议决记录之前,就已签署了股东决议书。”
刘特佐似有纳吉支持
“(纳吉签署后的)股东决议书不会先填写日期,会等到董事会签署议决记录后再填上。”
“这使我相信,应该照着刘特佐的指示做,毕竟看起来他们已经事先获得纳吉的首肯。”
按照惯例,董事会议决后就会签署“董事会议决记录”(DCR),较后才有股东决议。
事发时,纳吉不仅是前首相,也兼任财政部长,透过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一马公司。
哈金是在2013年3月到2015年1月之间,担任一马公司执行长。
安插自己人把持公司
哈金今天也点出,刘特佐过去在一马公司安置了自己人,比如卢爱璇。
他续说,一马公司管理层必须接受“刘特佐代理人”的指示,有时甚至无法浏览公司的特定文件,因为它们都落在刘特佐及其团队的手上。
哈金说,当时他对一马公司的运作愈加担心,特别是公司在海外筹资的活动,因为那些资金乃刘特佐团队所筹得,而一马公司管理层无法加以监管。
纳吉禁止撤海外资金
由于担忧事态的发展,哈金透露他曾求助于时任一马公司主席洛丁,试图联系纳吉。
“2014年底,我要求洛丁与纳吉会面,询问是否可以将一马公司的海外资金撤回,因为一马公司必须偿还马来亚银行一笔过渡贷款。”
“不过,洛丁从会议回来后,表明纳吉不允许撤回资金。”
“我和洛丁非常不满纳吉的回应,因为一马公司已经没有钱了,所有筹到的资金都在外国。”
“史上最大企业债务陷阱”
哈金是一马案的第10证人,他在副检察司慕斯达法(Mohamad Mustaffa P Kunyalam)的询问下表示,他个人决定,一马公司掉入了“史上最大的企业债务陷阱”。
哈金也向法庭透露,他在任内的2013年9月19日曾给一马公司财务长阿兹米(Azmi Tahir)写了一封电邮。
这封电邮包含刘特佐前一天寄给哈金的另一封电邮,其中讨论一马公司和“蓝海计划”蓝图。
“在这封(给阿兹米的)电邮,我表达了对这项计划和相关资金的担忧。我也通知阿兹米,基于这些担忧,我准备辞职。”
“我当时感觉,一马公司掉入了史上最大的企业债务陷阱。”
2018年年9月20日,纳吉在一马公司资金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
承审一马公司案的是吉隆坡高庭法官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