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控二挪用槟州土地罪,林冠英不认罪
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今早在北海地庭再度面控,遭指在担任槟州首席部长期间不当挪用槟州两块地段,并将之分拨给两个发展商。
控方在法官阿末阿兹哈利(Ahmad Azhari Abdul Hamid)跟前宣读出控状之后,林冠英表示不认罪,并要求法院审讯。
中午12点42分更新
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今早在槟州北海地庭再度面控,遭指在担任槟州首席部长期间不当挪用槟州两块地段,并将之分拨给两个发展商。
控方在法官阿末阿兹哈利(Ahmad Azhari Abdul Hamid)跟前宣读出控状之后,林冠英表示不认罪,并要求法院审讯。
控状指出,林冠英在2015年2月17日于槟城光大土地及矿物局办公室,要求槟州土地拥有权注册官,将丹绒槟榔镇(Bandar Tanjong Pinang)一块地段的拥有权转让给发展商Ewein Zenith有限公司。这块土地据称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
第二项控状则指出,林冠英在2017年3月22日于光大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要求注册官将丹绒槟榔镇另一块地段转给Zenith Urban Development有限公司。这块土地据称价值7366万8986令吉。
林冠英是在《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下被控上述两项“不当挪用土地”罪名。
《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为“不诚实挪用财物罪”;罪成者可面对最高5年、最低6个月的监禁,以及鞭刑,抑或加上罚款的刑罚。
控方有信心可定罪
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Wan Shaharuddin Wan Ladin)在法庭外向媒体表示,此案是所有林冠英控罪的关键主案,定罪率高达九成。
林冠英早前因槟海底隧道案和洗钱案,分别于8月7、10和11日三次在吉隆坡和北海地庭面控,惟他在所有控罪都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今日旺沙哈鲁丁证实,林冠英面对的2项新控罪也与海底隧道案有关。
“我们(之前)捉住了身体,现在则是捉住尾巴。”
询及对于案件的信心如何,身为主控官的旺沙哈鲁丁说,“我们总检察署的政策就是,唯有99%可以罪成的案子才会提控。”
“我们不能说100%会取得胜利,因为另外1%是自然界不可抗之力。”
据悉,本案将会传召10名证人,而所有证人都来自吉隆坡。
本案的控方团队成员是旺沙哈鲁丁、弗朗辛谢丽尔(Francine Cheryl)、史薇拉金妮(Selvaranjini)。
林冠英的代表律师是哥宾星和蓝卡巴。
林冠英此前质疑,控方选在沙巴州选提名日前夕再度提控,实属含有政治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