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时判决八个要点,法官纳兹兰凭此判纳吉罪成
【今分析】虽然纳兹兰的完整书面判词仍未发布,但判词的部分摘要已分享予此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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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花了两小时,宣判前首相纳吉在4200万令吉SRC案中罪成。
纳吉因涉嫌在2014年与2015年之间收取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而面对的7项控罪,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以及3项洗钱罪。
当时,他兼任财政部长与首相。
法官最终宣判纳吉所有罪名成立。
虽然纳兹兰的完整书面判词仍未发布,但判词的部分摘要已分享予此案的律师。这份书面判词也是纳吉申请上诉所需要的关键文件。
判词主要总结法官纳兹兰如何考量辩方提出的论点,至于他判处纳吉有罪的理由,则早在去年11月裁定纳吉的罪名表面成立时,便已说明。
以下是法官纳兹兰周二宣读判词时所提出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阿班迪2016年的说法不重要
两名辩方证人——前反贪会主席祖基菲里(Dzulkifli Ahmad)与前总检察长阿班迪(Apandi Ali)供证时指出,总检察署在2016年1月时已宣告纳吉清白无罪,企图对此控案提出疑虑。
但纳兹兰认为,反贪会随后向76名新证人录供,也获得原有证人的更多证词。
“虽然(阿班迪)和(祖基菲里)认定反贪会已根据当时所搜集的证据完成调查,但无论是此案或任何审讯,法庭的任何裁定,都须基于审讯案件时所展示的证据。”
“简言之,他们(阿班迪和祖基菲里)的意见不能取代呈堂证据,成为法庭裁决的依据。”
换言之,随着新证据出现,阿班迪是否曾为纳吉洗脱罪名已无关紧要。
二、纳吉的要求或命令?
法官纳兹兰表示,纳吉一开始涉入SRC案,源于一封纳吉寄出的志期2011年6月3日信件,以要求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批准发出一笔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予SRC国际公司。
最终,申请获得批准,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把贷款额减至20亿令吉。
无论如何,SRC公司随后再次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的贷款,而第二项申请也获批准。
两笔贷款都是在纳吉所领导的内阁提供担保后,才获得批准。

纳兹兰裁定,纳吉曾影响前财政部秘书长旺阿都阿兹(Wan Abdul Aziz Wan Abdullah,第45名控方证人)及时任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第38名控方证人),以确保投资小组批准这些贷款。
纳兹兰指出,基金局投资小组首次商议是否批准20亿令吉贷款的会议记录中,便录有纳吉对旺阿都阿兹所提出的这番请求。
“我认为,如果不是第45与第38名控方证人听从了(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的指示,那就是他们认为被告的影响力十分重要,所以他们必须确保投资小组了解纳吉的立场,并且与纳吉的立场一致。”
基于此,法官纳兹兰裁定,纳吉自称仅是提出要求,而基金局依然须遵循正规程序批准贷款的说法不能成立。
三、纳吉多重身份的利益冲突
法官纳兹兰表示,纳吉身为当时的政府首长,也参与内阁议决担保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的会议,可说是“直接”处于能够取得SRC公司资金的位置。
“内阁的批准利惠SRC公司,而SRC公司则受到被告本人支配。”
“没有必要说明被告与其他各方有何安排来收贿,也足以证明当中存在犯罪意图。”
四、纳吉未曾关心40亿贷款用途
法官纳兹兰认为,纳吉并没对财政部管辖下的SRC国际公司如何运用从基金局借来的40亿令吉,展现出应有的关注。
法官指出,并无证据显示,纳吉曾关心SRC国际公司是否达成“推广国家能源策略计划”的目标,也没有任何行动尝试取回瑞士当局所冻结的资产。
“因此,这让人感到十分费解,更像是有人不愿问题获解决,因为他本人就涉及这些不法的资金转移。尽管他(纳吉)宣称财长机构的持股人会议记录不实,但是这些会议记录却证明这点。”
纳兹兰说,当SRC国际公司在2015年底面对财务困难时,纳吉即便身为“顾问”(advisor emeritus),依据公司的章程掌握极大控制权力,但却没有传召公司的董事解释。
纳兹兰也指出,纳吉在交叉盘问环节中,无法清楚解释是否满意SRC公司耗尽借来的20亿令吉后之状况。
“这笔资金是公务员的退休金,况且资金额非常大,这种情况令我感觉难以理解。”
五、大马伊斯兰银行也串谋?
辩方指银行AmBank Islamic的职员串谋诈欺SRC国际公司,但纳兹兰点出,SRC国际公司和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有限公司(GMSB)却没有针对此事向银行采取行动。
纳兹兰也裁定,SRC公司前董事兼前执行长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是受委管理SRC公司及纳吉账户的人。
“虽然聂菲沙(最终)因为管理问题而遭革除执行长职位,他仍然继续担任董事会成员,而甚至继续身为有权为SRC及GMSB资金转移签字的人,同时也是被告的账户受委管理人。”
“推断认为,这些资金转移都必须经他签字才可生效,包括按照被告指示所进行的汇款,如转入被告账户的4200万令吉。”
法官也裁定,从纳吉的证词可看出,刘特佐、纳吉时任机要秘书阿兹林(Azlin Alias)及聂菲沙曾就纳吉的这些账户事宜,联系纳吉。
“推断认为,他们全部或是至少其中一人肯定曾告诉被告银行余额,包括汇入两个账户的4200万令吉,以让被告在开支票拿出这些账户的钱时,知道账户的状况。”
六、明知是SRC的钱却从不归还
纳兹兰裁定,在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山苏(Shamsul Anwar Sulaiman,控方第37号证人)与一马人民基金会(YR1M)前首席执行员洪素玲(控方第49号证人)的通知下,纳吉最终知道账户收到的4200万令吉源自SRC公司。
不过,法官指出,纳吉却以“仍在调查”为理由,没有把钱还回去。
“既然已有所怀疑,他理应至少先把这笔4200万令吉的资金分开来,以备当局判定后可以归还到SRC公司。但这却不曾发生。”
“我必须强调,那时候,被告早已获得告知这笔钱是SRC公司的资金。即便有人要相信他的说词,即他以为这是源自阿拉伯的捐款,到了这个阶段他已获知那是SRC的钱,被告已无法坚持说那是阿拉伯的捐款。”
“因此,他此时应当要表明,他要把这笔4200万令吉还给SRC。值得强调的是,他当时身为财长,而财长机构就是SRC公司的法定持有者。”
“他并无表达要归还这笔款项的意愿,更不用说实际上归还这笔4200万令吉,这实在令人难以苟同。”
七、沙地捐款论不能成立
法官指出,纳吉的辩证主要立基于以为自己在花的这笔钱,是来自沙地国王的捐款,但纳吉的证词却疑点多多。
“被告的证词有很多问题。首先,被告没有说他自己直接听到沙地王室要捐款,或是亲自获告知。”
“第二,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试图向任何人验证,以确定这笔钱是来自故沙地国王阿都拉(King Abdullah,见下图)。没有直接向国王验证,身为首相的他可以轻易地要求任何政府官员去验证,但他也没有。”

“第三,没有证据显示,这笔捐款是否有任何使用的附带条件,完全没有。被告就只是采信刘特佐的说法。”
除此之外,法官的判词也指出,证据显示这笔资金汇入纳吉账户的方式,不太可能是所谓的“捐款”。
“这是因为这笔钱就这样突然出现,就好像天降横财,在被告正巧需要这笔钱时出现在个人银行账户里,而这个账户平常是没什么钱的。”
“无可争辩的是,当被告最需要钱的时候,这笔资金汇入被告的户口且立即有效。”
“因此他们不可能是从已故沙地国王阿都拉那里来的。”
八、刻意视而不见
纳兹兰也指出,证据显示纳吉不曾查证这笔钱是否透过合法正当的活动取得,或是这笔钱本身是否合法正当。
法官在总结时指出,纳吉蓄意回避质疑如此简单的查核行为,因为那样纳吉才能否认知情。
“这是刻意的视而不见(wilful blindness)。”
法官认为,即便纳吉账户里出现的大笔资金,而这显然不是源自国王阿都拉,但纳吉却没有以任何方式验证金钱源头。
“被告在辩护时宣称,他由衷地相信这笔钱是国王阿都拉给他的捐款,这完全就是捏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