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展局法令对于“无证拍片”的过宽诠释掀起非议之后,该局执行长阿末伊德汉强调,通讯部本就有意修法,以确保国家立法与时俱进。

《马新社》报道,阿末伊德汉(Ahmad Idham Ahmad Nadzri)称,电影发展局有意修改《1981年电影发展局法令》,以全面地确保创意产业领域者的利益。

他强调,电影发展局的成立初衷是协助产业发展,而接下来该局将详细研究创意领域如何推动国家经济。

“电影发展局成立的其中一项原因是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并鼓励及协助产业中的人。我们必须研究这方面的事情,以回应当前的局势,以及预测未来发展情况。”

部长致力于改善法令

阿末伊德汉也强调,通讯部长赛夫丁上任以来,通讯部致力推动的其中一项议程就是法律方面的改善。

他亦点出,随着各种不同的新媒体平台兴起,法律中对于“影片”定义的诠释有必要与时俱进,以贴合当前的需求。

“科技会随着时代变迁而改变,这就像当初广播和电视刚刚出现时,当时也出现问题,变成政治宣传(propaganda)。”

“这是科技变迁的常态,当科技进步了,我们不可以总是当时情况来修法,而是要看它是否适当。”

学者也主张重新定义

与此同时,《马新社》也引述了玛拉工艺大学的传播学者希尔米(Mohd Hilmi Bakar)指出,政府确实有必要更新这部1981年定制的法律中对于“影片”的定义。

他强调,政府有必要认清社群媒体及数位媒体平台的角色和性质,也就是平台用户经常也是内容生产者、发布及传播的角色。

“这项法令是1981年制定的,那远远早于社群媒体平台出现的时代。显然,这种对于影片的定义有必要重新检视。”

近期《半岛电视台》制播纪录片指大马恶劣对待无证移民,引起国盟政府大动作调查,并逮捕及遣返其受访者。

此外,电影发展局也在通讯部长指示下,指控《半岛电视台》“无证拍片”已违反《电影发展局法令》。

此法对于“影片”的定义包括专题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或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只要含移动的影像,无论有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阶层公众观赏。

赛夫丁7月23日在国会辩论时指出,无论主流传统媒体或个人社媒平台的影片,都在此法定义范围,因此必须申请出品影片执照及拍摄准证。

这番说法顿时引起网路排山倒海的批评,赛夫丁随后澄清,国盟政府无意使用《电影发展局法令》来钳制社媒的个人自由,并承诺修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