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点更新

通讯部长赛夫丁阿都拉表明拟修改电影发展局法令及保障媒体自由后,17个维权组织敦促政府勿用该法惩戒《半岛电视台》。

独立新闻中心(CIJ)、自由电影网络(Freedom Film Network)等17个团体今天发表联署文告表示,若政府有意维护新闻自由,就不应该再援引《电影发展局法令》惩戒《半岛电视台》。

联署文告指出,政府若实施该法管制外国电台,就会造成坏的先例,产生恐惧效应,使得外国电影制作人怯步,不敢到马来西亚来投资。

“《半岛电视台》等新闻机构若已经受新闻局认可为媒体机构,就不应该再归属于电影发展局法令管辖。。”

任意用来管制任何制片

联署文告认为,政府对于《半岛电视台》记录片的任何决定都会形成先例,并且可能滥用此先例定下的规范,只要认定该影片是“质问或是批判国家”,即可任意用来管制任何制片。

联署文告认为,一旦如此,就会造成电影制作人恐惧,以致国际电影公司不敢到马来西亚投资。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必须信守承诺,立即修订电影发展局法令,以便保障表达自由及媒体自由。”

勿成为压制异议的工具

文告敦促国盟政府不要利用电影发展局的制片执照当作“控制和审查”的手段,这会违背该法律的宗旨。

文告也点出电影发展局主席查卡利亚(Zakaria Abdul Hamid)早前的言论让人担忧。查卡利亚称,所有形式的录影片都必须申请准证,这是为了确保不危及社会安宁。

文告敦促电影发展局维持该法第6(1)条文所阐明的角色,即推广、培育和促进马来西亚电影业发展,而不是损害制片人的利益。

“如果电影发展局强制实施法律中的规定,以便审查和惩戒制片人,那么就是违反其宗旨。”

“当务之急是,电影发展局不该让既有的政府当作工具,以便压制异议及针对类似《半岛电视台》这样的媒体机构,就只不过是因为他们的纪录片对国家国家有些不利。”

文告表示,既然赛夫丁宣称政府愿意修改该法令,那么就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明确定义法令中有关执照申请的事项,特别是“制片”一词的定义,避免政府恣意使用该法。

二、撤销申请公司必须实缴5万令吉资本的规定,因为这会妨碍年轻和独立制片人制作影片。

除了团体,另外还有9名电影导演也参与联署这项文告,其中有阿米尔(Amir Muhammad)、娜迪拉伊拉娜(Nadira Ilana)、苏珊兰克斯特(Susan Lankester)、伊斯干达阿祖丁(Iskander Azizudin)、姚忠利(Yow Chong Lee)等。

大动作调查半岛电视台

《半岛电视台》近期播映一支名为“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 | 101 East)的纪录片引起轩然大波。纪录片内容涉嫌指控大马抗疫管理措施差别对待无证移民。

这支纪录片也指,大马政府在限行令期间残忍对待外籍人士,以及一些大马人民私自对外籍人士采取行动。

政府指控该纪录片报道不实,并大动作调查该电视台。电影发展局随后更指该台事先没有按照电影发展局法令规定,在制片前先申请准证。

昨天,赛夫丁阿都拉在国会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在影发局法令管制底下。这番言论引来在野党和民众的强烈批评。

 阿都拉今天说明,内阁今天决定所有社交媒体用户可以如常上载视频,无需申请执照,或担心受电影发展局的对付。

赛夫丁也指出,内阁也议决捍卫媒体自由,以及个人使用社交媒体的自由。

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该条文的子项也阐明,官方可以拒绝发出准证,而不必说明理由。

违反该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