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一概需要拍摄准证,通讯部长说明抖音IG亦然
国会报道 政府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追究《半岛电视台》之后,通讯及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在影发局法令管制底下。
换言之,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如抖音或Instagram账户的影片,一律需要申请出品影片执照及拍摄认可信。
上午11点21分更新
国会报道 政府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追究《半岛电视台》之后,通讯及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表明,无论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都在影发局法令管制底下。
换言之,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如抖音或Instagram账户的影片,一律需要申请出品影片执照及拍摄认可信。
“影片出品人一定要申请出品影片准证及拍摄认可信(Surat Pengakuan Penggambaran),不管是在社交媒体或传统频道出品影片的主流媒体或个人媒体。”
赛夫丁阿都拉是今日在国会下议院的部长问答环节中,回应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的口头质询时,提供了上述的答案。
黄书琪当时要求知道,影发局拍摄准证是否涵盖个人媒体用户?
当黄书琪询问,这是否包括时下流行的社交媒体应用程序抖音或Instagram时,赛夫丁表示,这些平台的视频都归纳在影发局法令下的影片定义。
“‘影片’包括专题片、短片、短篇主题片、预告片、纪录片、广告宣传片,以及任何形式的录影,包括录影带、光碟,其中含有移动的影像,有或无声音,供公众或任何阶层公众观赏。”
网红赞政府影片没准证?
他续称,政府鼓励所有人士和组织拍摄和出品任何影片,只要遵循法律行事,政府都会大力支持。
接着,公正党班底谷国会议员法米法兹询问,网红兼美国牙科医生杜斯丁(Dustin Pfundheller)拍摄题为《另一边的真相》,说明《半岛电视台》纪录片拥有15项“错误”的Youtube影片,是否也获得拍摄准证。
惟赛夫丁没有正面回应问题,强调交由执法当局决定。
法米法兹:请问杜斯丁医生拍摄的《另一边真相》,还获得《马新社》转载的影片,他是否也拥有拍摄准证呢?
赛夫丁:这我交由执法当局处理。若有接到投诉,我们会依据法律采取行动。
法米法兹:那到底是有(准证)还是没有?
赛夫丁:(坐下保持沉默)
法米法兹:那就是没有咯!
法米法兹较后在推特上批评赛夫丁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并附上《马新社》转载杜斯丁影片的推文。
“我相信杜斯丁医生也没有影发局的准证。”
此前,杜斯丁曾制作影片,大力赞扬马来西亚政府的抗疫表现,引起部分网民质疑他收钱办事。
较早前,赛夫丁说明,在《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下,没有人能够参与任何的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除非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
该条文的子项也阐明,官方可以拒绝发出准证,而不必说明理由。
他也指出,在1981年影发局(执照)第4条例下的出品电影准证附加条件下,任何持有准证者,必须在拍摄影片最迟七天前,向影发局申请拍摄认可信(SPP)。
延申阅读:影法局法管制触角极远,玩抖音也要准证
指AJ未拥准证拍记录片
《半岛电视台》最近推出一支名为“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 | 101 East)的纪录片,指控大马抗疫管理措施差别对待无证移民,有歧视之嫌。
这部影片引起国盟政府领袖不满,政府官员相续驳斥歧视指控。警方随后大动作调查,除了传召《半岛电视台》职员受查,受访的孟加拉移工也遭秋后算账遣返回国。
赛夫丁后来除了要求新闻局彻查其报导,也要求国家电影发展局检查《半岛电视台》是否持有拍片执照。
电影发展局随后证实并无发照,警方随之援引《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调查《半岛电视台》。
第22(1)条文阐明,任何人在未获电影发展局发出准证情况下,不允许制作、分派和展示影片,罪成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法对于“影片”的定义非常宽松,涵盖各种类型的录影;且政府当局有权拒绝发出准证,而不必说明理由。
惟《半岛电视台》坚称,该台的“东方101”(East 101)节目影片并未纳入管制的类别,因此制片无需准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