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

据报道,继前首相纳吉继子里扎摆脱司法追究之后,沙巴前首长慕沙阿曼也甩掉所面对的46项涉及伐木特许经营权的贪污及洗黑钱控罪。

根据了解,检控单位主动要求要让被告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n acquittal ),以便被告仍可以因此罪继续被起诉。但是吉隆坡高庭最终给的裁决则是释放并且无罪(DAA,discharge amounting to an acquittal)

这一而再再二三的舞弊案摆脱司法追究,让人不禁好奇总检察长的权力有多大?

酌情权受法律约束

根据联邦宪法145(3)总检察长拥有提控、启动或终止任何提控程序的酌情权。

首先,无限制酌情权(unfettered discretion)是一个奇怪的概念。在1979年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Wilayah Persekutuan案,联邦法院就曾说过无限制酌情权是个自相矛盾(contradiction in terms)的说法,因为每个法律权力都必须有法律限制,否则就是独裁。

为适当的目的行使酌情权是一项严格要求,并且不能够不合理地行使酌情权。换句话说,每个酌情权都不能不受法律约束。所以在不当使用的情况下,法院有责任干预。

虽然该案件是在探讨土地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但笔者认为这一看法适用于所有酌情权,包括总检察长的权力。

然而,针对总检察长的权力,有一系列的案件都是认可总检察长的绝对权力,法院在许多案件都曾判定总检察长在针对起诉谁,不起诉谁,和起诉什么罪行上的决定上是不能受到司法审核的。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如果酌情权会遭受司法审核,那么在总检察长每次决定不提起、进行或中止某项诉讼时,都可能需要将其理由通知法院。而且政府也能为总检察长的决定上在国会负责,但这不该由法庭来干涉。

豁免司法审核,但不代表豁免民事诉讼

虽然说以目前案例来看,总检察长的酌情权是不能受到司法审核,但这检察酌情权并不代表能够转化为检察豁免权,因为两者概念不一样(whether the principle absolute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translates to absolute prosecutorial immunity)。

高庭在2015年Dato' Pahlawan Ramli bin Yusuff案中在分析了一系列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印度等案例后判定:虽然公诉人通常享有检察豁免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检察官的行为受到不正当目的或动机的影响,即滥用或歪曲刑事司法制度,或当检察官退出其宪法角色并不再享有豁免权。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是可以针对检察官的。

所以,倘若作为检察权监护人的总检察长在行使其检察酌情权时,不是出于其宪法目的,或者基于不相关的考虑行使酌情权,或者非法行使其酌情权,或者酌情权出于某些不当目的而被滥用,那么法院有责任向因受到该决定受屈的个人提供协助。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件里,起诉人是遭受到检控官恶意起诉,所以起诉人向检控官索偿。但如果面对的情况是总检察长不起诉,那么谁才有起诉总检察长的法律地位(locus standi)也是另一项难题。

检控司和总检察署的分立

其实追根究底,问题或许还是在于将检控司(Office of Public Prosecution)从总检察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分立的必要。现阶段的总检察长同时也是检控司长。

总检察长身为政府的法律顾问,让总检察长兼任检控官,则存在利益冲突,因为政府就像是总检察长的“客户”。如果律师有绝对的权力来决定他的“客户”是否应该被控,那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要求总检察长“独立”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总检察长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是以政府利益为先。这也就是为何这样的改革非常重要。

前任政府在竞选宣言建议总检察长将由国会议员当中受委,他也将出任部长,其职权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对于检控长一职,这将由无党派的法律专才担任。这样一来,检控长将拥有自主权和检控权,并能在无需顾及政党政治利益的情况之下秉公办事。

笔者也认为,革职联邦法院法官的方式可以延伸到检控长身上,以保障其职位,确保独立性。因为如果只让这两个机构分立,但任职和革职方式很大程度由首相决定的话,那么这样的改革意义也不大。但似乎这项分立计划目前来说也还是遥遥无期。

唯有分立检控司和总检察署,人们才能对司法找回信心,信服于检控司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

法律界有一句出自于英国案例的经典判词,即“公义不但必须彰显,而且必须在众人面前彰显”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如果没有分立这两个机构,就算总检察署如何地去解释和合理化该决定,这所谓的公义,就算存在,也不能彰显。


陈祖豪,现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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