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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纳吉的SRC公司案进入抗辩环节逾两个月,而本周的审讯重点在澳洲笔迹专家将鉴定多份呈堂文件上,纳吉签名的真伪。

纳吉是于12月初向法庭提出,部分据称经他签署的文件可能有假,因此申请让澳洲笔迹专家鉴定这些文件签名。

吉隆坡高庭法官后来允许辩方的申请,并喻令需要这周两天内完成笔迹鉴定。

而在这些出现争议的文件当中,主要有7组文件对案件起关键。这些文件包括了由纳吉签署,指示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那里借贷的40亿令吉汇出国。

纳吉之前在法庭上供称,他怀疑自己在那些文件上的签名是伪造的。

纳吉也宣称自己是在发现前SRC公司董事苏伯(Suboh Md Yassin)向法庭投诉签名遭人冒签后,才怀疑自己也可能沦为同样的受害者。

澳洲笔迹鉴定专家将鉴定的7组关键文件如下:

(一)证据P277

一封据称是由纳吉签署,志期2014年12月24日的信函,指示AmBank从他尾数880及906的银行中汇出两笔款项。

该信件指示AmBank在2014年12月29日,分别将2700万令吉汇给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ermai Binaraya);另外500万令吉则汇给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utra Perdana Construction)。

(二)证据P497

一马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的股东会议记录,指示一马公司董事局通过数项涉及SRC国际公司的事宜。

SRC国际公司也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而纳吉作为时任财政部长也掌管财长机构,全权持有一马公司。

该股东会议记录的指示包括了将SRC国际公司的15亿美金资金,汇到安勤私人银行(Falcon Private Bank)香港分行,以进行国际投资。

另外,该会议记录也指示SRC 国际公司将3亿令吉,汇到宝胜私人银行(Bank Julius Baer & Co)香港分行用作国际投资。

证据P479也包括了一马公司董事局于2011年10月11日发布的通告,“允许”落实这些指示。

(三)证据P501

一套纳吉以财政部长身份所签署的会议记录,他当时通过财长身份掌管了财政机构,而后者乃一马公司的大股东。

该志期2012年2月17日的会议记录,显示财长机构同意SRC国际公司把36亿令吉汇出国,用作国际投资用途。

这36亿资金乃是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而来资金。SRC是分别在2011年杪和2012年初,两次向公务员退休积金局借贷,总数40亿令吉。

(四)证据P510

根据这一套会议记录,纳吉于2012年以财长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签署,同意SRC国际公司修改公司规章。

SRC国际公司是在2012年4月23日召开的特别大会上,通过修改公司规章。

这会议记录显示,纳吉批准了修改SRC公司规章的117条文,以委任首相成为SRC国际公司的名誉顾问。而纳吉当时亦是时任首相。

根据SRC公司规章117条文,名誉顾问需对大马有战略利益的事项,向SRC公司董事局提供建议。而董事局也需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考虑落实名誉顾问的建议。

纳吉所质疑的署名出现在文件下方。

(五)证据P530

一马公司股东在2011年8月11日召开会议的会议记录。纳吉疑在会议上指示一马公司前主席仄罗丁(Che Lodin Wok Kamarudin)落实系列有关SRC公司的事项。

这些指示包括了让一马公司委任依斯米(Ismee Ismail)为一马公司前董事主席,而其他的董事成员则包括了拉希迪(Che Abdullah @ Rashidi Che Omar)、沙鲁哈米(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以及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

该会议记录也指示一马公司聘雇聂菲沙(下图)为SRC国际董事经理与执行长,任期3年且立即生效。

同时,会议记录也显示,纳吉指示董事局委任聂菲沙、沙鲁以及拉希迪为SRC在AmBank银行的账户管理人。

(六)证据D534

这是一马公司在2012年2月17日的股东会议记录。

该会议记录通过了SRC公司将18亿令吉资金兑换成美金,然后把资金汇给子公司——SRC国际(大马)有限公司(SRCI)。

那笔资金原本应该存放在SRCI的两个国外银行账户内,包括了在瑞士卢加诺的瑞意银行(BSI)分行,以及宝胜私人银行(Bank Julius Baer & Co)香港分行,作为未来投资与营运资金。

(七)证据D535

这是一马公司于2012年2月17日的股东会议记录,其中显示会议批准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

纳吉是以掌管财长机构的财政部长身份,在有关文件的下方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