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推事庭早前审理警员涉伪造文书案指示清场引发争议。律师公会认为,法庭应该维持公开审讯的原则,而非考量涉案人身份,而予以差别对待。

律师公会主席阿都法利(Abdul Fareed Abdul Gafoor)今日发文告表示,法庭审理案件时具有裁量权,也需保障敏感讯息,但是最优先关注的应该是公众利益。

沙亚南推事庭审理此案时,推事接受控方要求而指示清场,就连媒体也必须离开法庭。同时,原诉者隆兹也必须离开。

本案源自另一起的毒品案,该毒品案嫌犯隆兹(Romzi Mamat)投诉被告警员伪造文书。

据知,该名警员之后在刑事法典第465条文,即伪造罪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可以监禁年,罚款或两者兼施。至于隆兹,则是在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下被控藏毒。

不应该滥用裁量权

阿都法利今天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7条文,所有的罪行都应该在公开的法庭审理。

他称,此案的关键是,究竟应该按照一般公开审讯方式,还是可以根据此案的事实情况,而决定以不公开的“内庭”方式审理。

“律师公会承认司法审讯时具有裁量权,即攸关公众安全、国家利益,或者保护弱势群体,或敏感的资讯。”

“除了前述的情况,不应该援引薄弱理据而滥用裁量权,例如所谓的特定被控人的敏感情况,就像该案副检察司所提呈的那样。”

“副检察司负责执行公诉人的权力,在维护媒体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维护法治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法治必须保障公平审讯,个人必须遵从法律程序,而不管其职位或者生活中的位阶。”

“保障公众利益应该排在首位。”

他呼吁,法庭审理案件时应该更明智地使用裁量权,并且加强法律在这类案件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