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SRC案审讯上坚称,当他在SRC公司申请贷款信上批写“同意”时,并不意味他同意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放贷,或是不容否决的指示。

根据政府内的运作方式,首相往往会在提呈给他的公函和文件写下批示,以指示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行动。

SRC案控辩双方今天在吉隆坡高庭争辩,首相的批示到底有多大份量?而公务员或法定机构的主管又能否推翻有关意见?

控方今天特别聚焦于纳吉在SRC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申请40亿令吉贷款的信件中,写下“同意”(setuju)的批示。

副检察司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在交叉盘问纳吉时主张,一旦首相说“同意”,其下属则不能说“不”。

不过,纳吉不赞同此说法。他辩称,当他说“同意”时,这纯粹意味同意启动审批贷款的程序。

西谭巴兰:当你同意或写“同意”时,你是同意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发出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

纳吉:当我说同意时,意指同意开始(审批)程序。

西谭巴兰:你写“同意”。

纳吉: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可以自行决定。

西谭巴兰:当首相写下“同意”,他们其实就无法自行决定。

纳吉:不,我不认同。

有条件认是“最终老板”

此外,西谭巴兰也不断主张,既然纳吉当时兼任财政部长,则他就是时任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的“最终老板”,而后者则是处理SRC公司贷款申请的负责人。

纳吉回应说,首相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官联公司的“最终老板”,但严格而言却并非如此。

“事情仍要遵循正当的程序。”

纳吉前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前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去年11月11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定,纳吉7项罪名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今天是审讯第67天,也是第9天的被告抗辩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