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案控方矢证明,刘特佐为纳吉“另一个我”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今天开审,主控官哥巴斯里南誓言在庭上证明,富豪刘特佐其实是纳吉的“另一个我”。
斯里南在开案陈词中说,纳吉与刘特佐狼狈为奸,不仅使诈牟利,还企图掩饰罪行。
“本案的一名关键人物叫做刘特佐。他是一名逃犯。他涉及登嘉楼投资机构和之后的一马公司。”
“控方将证明,被告的言行已让一马公司的职员和董事局等清楚意识到,刘特佐是他的‘另一个我’(alter ego,中文简称另我)。”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今天开审,主控官哥巴斯里南誓言在庭上证明,富豪刘特佐其实是纳吉的“另一个我”。
斯里南在开案陈词中说,纳吉与刘特佐狼狈为奸,不仅使诈牟利,还企图掩饰罪行。
“本案的一名关键人物叫做刘特佐。他是一名逃犯。他涉及登嘉楼投资机构和之后的一马公司。”
“控方将证明,被告的言行已让一马公司的职员和董事局等清楚意识到,刘特佐是他的‘另一个我’(alter ego,中文简称另我)。”
“事实上,刘特佐是被告的‘镜像’(mirror image)。控方将证明一个无法否定的推论结果,即刘特佐和被告在所有关键时刻中一起行动。”
把资金转入自身户口
哥巴斯里南也阐明,一马案共分成几个阶段,当中涉及数名人物,但纳吉却是最重要的角色,最终为己牟利。
“虽然本案涉及4个阶段,但基于被告预先策划,为己牟利,这些事件被视为贯穿整体案件的一部分。”
他也解释,控方根据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所提出的4项滥权贪腐控罪,即涵盖上述所提的4个阶段。
他说,控方将通过直接和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采取数个步骤,企图逃过法网,以把一马公司的资金转入其账户。
“因此,被告已滥用职权受贿。而在每个阶段,被告跟刘特佐的行动一致。”

付款给4单位和1人士
至于另外21条洗黑钱的控罪,哥巴斯里南指出,首9条控罪是有关20亿8147万6926令吉在2013年8月2日至23日期间,汇入纳吉尾数为“9694”的AmIslamic银行账户;然后纳吉把其中的20亿3435万令吉汇给新加坡Tanore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被告使用余款2264万9000令吉支付4个单位和1名人士。控方将证明,所有的付款让被告受惠。”
“支付了有关款项后,被告将余款1亿6243万6711令吉87仙,分成两次汇入一个尾数为‘1880’的AmBank新账户。他关闭了尾数为‘9694’的账户。”
至于第10条控罪和第16第19条控罪,是关乎纳吉把20亿3435万令吉汇给Tanore金融机构。
第11至第15条控罪则是关乎纳吉签发支票,支付款项给上述4个单位和1名人士。而第20和第21条控罪是关系到从尾数为“9694”的账户汇款至“1880”的的账户。
哥巴斯里南指出,控方将证明纳吉在这部分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1)(a) 条文。
两人耍手段隐瞒罪行
此外,哥巴斯里南揭露,一马公司丑闻在2015年爆发后,纳吉和刘特佐采取一些步骤来隐瞒罪行。
“假文件被用来冒充为阿拉伯王子的捐款。其中包括了一些信件和4张支票,而每张价值2500万美元的支票被指是由一名自称为阿拉伯捐款者所签发。”
“但是,他们根本无意及不曾兑现这些支票。”
“控方也会提出证据显示,被告采取了积极步骤,企图逍遥法外。他干预这宗被称为一马公司丑闻案的调查。他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掩饰其罪行。控方将根据这些证据,证明被告具备了犯罪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