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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联邦宪法第10条文保障结社自由的权利,但是事实上却有一些组织或政党为了获得一纸注册而奔波,甚至是因为注册的名称问题而无法获得批准。

日前举行的一场联邦宪法第10条文圆桌讨论会上针对国内结社权利作出了热烈的讨论,而分别在过去8年和15年来不断抗争的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PSM)和马来西亚国际特赦组织成为最经典的讨论案例。

社会主义党筹委会秘书阿鲁也解释了“社会主义”的字眼,被用来申请注册为政党时所扮演的角色。

“虽然社团注册局的顾客宪章清楚注明,只要一切文章准备妥当,政党的注册申请只需4个月的时间,但是我们却被告知需要费时4至6个月。”

“自1994年,共有23个组织申请注册成为政党。在这当中,共有11个在没有任何理由下被拒绝,2个被接受而其他的没有下文。”

“事实上,社团注册官劝告我们,利用那些已经成为空壳的政党,将它更改名字就行了。”

部长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他抨击1966年社团法令所赋予的过大权利予部长,使部长拥有“绝对的决定权”和“根据本身的意见”履行其职务,导致部长变相成为“相命师”。

1966年社团法令赋予部长和社区注册官权利,如果有关组织被视为不合法或可能会被滥用或者对国家安全、安宁、福利、公共秩序或道德,他们可以否决有关注册申请。

“社会主义党也是第一个因为结社权的课题起诉国内事务部(内政部)的政党。”

他表示,政府以双重标准的方式处理政党注册申请,因为一些政党可以在短短两个星期内获得注册,甚至沙巴进步党于1994年时在24小时内就获得注册。

社会主义党起诉内政部的上诉案件将在4月10日聆审。

将注册权交选举委员会负责

他指出,目前结社权利是操控在行政权上,因此他建议简化注册过程,并将注册权交由选举委员会,以便削减职工会总监、教育部长、人力资源部长和内务部长所拥有过度的权利。

在圆桌会议上,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公共投诉和调查主任韩旦博士敦促那些结社权遭到侵犯的人士向该委员会提出投诉。

他表示,“持续向政府施加压力和提醒有关机构是很重要的。许多人认为现有的政府比较开明,但是这必须有黑字白纸证明,而学生也应该被允许注册本身的组织”。

马来西亚国际特赦组织执行董事佐瑟罗依也批评1966年社团法令拥有太多的限制,该组织经过15年的尝试后,决定在1999年以商业公司的形式进行注册。

他披露,在众多的限制下,许多非政府组织决定以商业公司的形式注册,以便进行日常事务和筹款活动。

“但是注册成为商业公司也有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无法获得在外国筹款的准证,以及被指责充当外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