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福冤死十年(上):五大未解之谜
【今特写】深入挖掘你不得不知的事。
十年前的7月16日,时任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的政治秘书赵明福,被发现卧尸在雪州反贪会总部所在的沙亚南商业大厦(Plaza Masalam)五楼阳台,震惊全国。
事发前一天,雪州反贪会以调查选区拨款案之名,把赵明福带返办公室问话。当时,赵明福是以证人身份助查,但却受到长时间盘问。
除了警方调查,当时的国阵政府也先后成立验尸庭与皇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这起全国瞩目的政治命案。
经过18个月的冗长审讯,验尸庭无法鉴定赵明福在雪州反贪污委员会总部离奇毙命的原因,而裁决此案为“存疑判决”(open verdict),或俗称的“悬案”。
2011年7月21日出炉的皇委会报告则裁定赵明福死于自杀,而非他杀。不过,皇委会也点名3名反贪会官员对赵明福使用持续不断、激烈及不恰当的盘问方式,导致赵明福在压力下选择自杀。
家属认为,赵明福性格乐观,且即将结婚与成为爸爸,不可能会自杀。他们入禀法庭,挑战验尸庭的“悬案”判决,最终上诉庭在2014年9月5日裁断,赵明福之死是由身份不明的一人或多人,包括反贪会官员的非法行为所造成。
然而,十载过去,政权换了,明福死亡的真相却依然未明。
新政府宣布重查赵明福命案已一年,迄今也不见实际进展。
《当今大马》整理皇委会报告与上诉庭三司的三份判词,发现至少有五大待解的疑问:
一、颈项的瘀斑
赵明福命案发生后,多达5名法医先后参与两次的验尸工作,唯独赵明福家属所聘的泰国法医普缇(Porntip Rojanasunan,见下图)的发现最为震撼。她所发现的颈部瘀斑,虽然不获验尸庭和皇委会采纳,但最终却成为上诉庭推翻验尸庭“悬案”判决的关键证据。
根据皇委会报告,普缇(见下图)是在看过法医巴拉山(Prashant Naresh Samberkar)所拍摄的遗体照片后,在验尸庭时首度点出赵明福颈项存有瘀斑,并断言他坠楼前曾遭遇勒颈(manual strangled)。她也认为赵明福尸体上的一些伤势在坠楼前已形成,进而推断他有80%的可能是遭到他杀。
这项发现促使赵家下定决心,开棺二度验尸。本地法医沙希淡(Shahidan Mohd Noor)负责二度验尸,普缇及反贪会所聘的英国法医华聂兹斯(Peter Venezis)则在旁视察。三人一致认同,赵明福颈项的红色瘀斑,是在坠楼前造成的伤势。
无论如何,华聂兹斯最后一次供证时修改供词,认为赵明福颈上瘀斑应该不是坠楼前的伤势,惟不排除这个可能性。
本地法医凯鲁(Khairul Azman)和巴拉山(Prashant Naresh Samberkar)皆认为,赵明福颈部瘀斑为第一次解剖“染色”(postmortem staining)的结果;但普缇出庭供证时坚持自己的观点,指颈部瘀斑乃由钝力(blunt force)造成,不是自杀。
反贪会律师阿都拉萨(Abdul Razak Musa)在验尸庭审讯还曾无厘头询问普缇,赵明福是否可能扼死自己。他更即席表演自己扼颈的戏码,沦为一时笑柄。
其中,当时三司之一的马永贵在判词中指出,“对我来说,肯定是有人对明福做了一些事,才导致他颈项出现瘀斑。这个瘀斑不会在没有外因之下自行出现。”
马永贵引述三名法医的看法,指赵明福颈部瘀斑由外力造成,如勒颈而导致脑部缺氧,使得他失去意识。他认为,验尸庭听证会其实已有足够证据证明,赵明福在坠楼前受伤。他也特别感谢普缇发现了赵明福颈上的瘀斑,才得以重新开棺二度验尸,证实这个证据。
“我认为,当赵明福从14楼的窗口坠落时,他当时仍然活着,惟可能已毫无意识,或至少处于半清醒状态。”
上诉庭三司之首阿里夫(Mohamad Ariff Yusof)同样长篇引述普缇的供证,指法医报告强烈点出赵明福坠楼前造成的颈项瘀斑,因此排除意外坠楼的可能。
若上述证据可信,那到底是谁造成赵明福颈项的瘀斑?
二、空白的七个小时
赵明福在2009年7月15日傍晚6点被押返雪州反贪会总部,19小时后被人发现卧尸在5楼阳台。然而,期间有7个小时,无人能够确定赵明福的状况。
验尸庭把这段空白的7小时形容为“不明的空档”(unexplained gap)。然而,对照回皇委会报告,7月16日凌晨3点半后的时段,已开始出现不完整的陈述和间断性空白。
究竟这期间赵明福做了什么?人在哪里?受查的反贪会官员没有告诉我们。
法医们一致认同,赵明福死亡时间介于16日早上7点15分至11点15分之间。可是,事发数小时后,迟至下午1点半,一名清洁工才发现他坠楼。
马永贵形容,赵明福在反贪会监控下死亡,即是扣留死亡案(custodial death)。他说:“反贪会欠缺对明福的严密照顾,以确保他在扣留期间始终安全,不受任何人的殴打或攻击等伤害。”
根据皇委会报告,16日大约凌晨3点,最后盘问赵明福的官员莫哈末纳兹里(Mohd Nadzri Ibrahim)告诉他可以回家时,赵明福却要求继续留在反贪会办公室里休息。之后只有三人见过赵明福,而另一官员雷蒙(Raymond Nion)是最后见到赵明福的人,即清晨6点看过他。
在大厦内过夜的查案官安努亚依斯迈(Mohamad Anuar Ismail),翌日早上8点半醒来后,发现赵明福背包尚留在办公室,却不见人影。虽然他与雪州反贪会调查主任凯鲁依汉(Hairul Ilham Hamzah)曾一度寻找赵明福却不果,惟两人没有任何后续行动,直到下午1点半才“得悉”赵明福坠楼。
必须指出的是,从赵明福下午6点抵达反贪会大厦后至凌晨3点前的时段,各个负责盘问他的反贪会官员都能够清楚说出曾发生的事。唯独凌晨3点后的事件,受查官员供词不符逻辑,也缺乏解释。
马永贵点出,所有的证据皆指向他杀,而且死因是由一名或多名不明人士造成。他也说明,证据显示7名反贪会官员曾盘问赵明福,而执法助理官员阿斯拉夫(Mohd Ashraf Mohd Yunus)、时任加影市议员陈文华及雷蒙是最后看到赵明福的人。
“如果阿斯拉夫、陈文华及雷蒙的证词可信的话,那很明显在16日清晨6点后,肯定有很严重的事情发生在赵明福身上。”
无论如何,皇委会报告点出,基于雷蒙当天清晨6点打卡进入办公室后又快速打卡离开,而有蓄意制造人在办公室的印象之嫌,因此决定推翻他在清晨6点见到赵明福的供词,裁定其供词不可靠及不符逻辑,并拒绝采用。
三、官员给假口供?
皇委会报告清楚阐述其中5名官员涉嫌造假供词和捏造证据。他们包括时任雪州反贪会副主席希山慕丁(Hishammudin Hashim)、查案官安努亚依斯迈(Mohamad Anuar Ismail)、执法助理官员阿斯拉夫、布基尼(Bulkini Paharuddin)及雷蒙。
其中,身为调查行动的负责人,希山慕丁企图制造没有活跃参与调查过程的印象,以撇清关系和责任。不过,皇委会报告就耗费7页,点出希山慕丁在盘问赵明福过程中“明显缺席”的部分,进而总结出他给予虚假证词和不真诚的立场。
皇委会直言,希山慕丁不可能不清楚盘问的来龙去脉,因此无法接受他的证词。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希山慕丁涉及赵明福的死亡事件,但他作为这个行动的最高级官员,而且其他官员盘问赵明福时,他也在场,因此他应该对他和他的官员导致赵明福自杀的行动负责。”
此外,安努亚依斯迈、阿斯拉夫、布基尼及雷蒙皆涉嫌捏造证据。其中,阿斯拉夫更被揭露有虐待嫌犯的不良记录,其选择性回答问题的方式,显得证词最不可靠。而雷蒙则是涉嫌被同僚利用,以制造出赵明福仍在世的时间点(time-marker),让其他同僚得以撇掉不当行为嫌疑。
2011年8月,大马律师公会在皇委会上结案陈词时就措辞强烈指出,以希山慕丁为首的官员展开一项“刻意、大型、前后贯彻和经过策划”的行动,归咎赵明福是死于自杀,来掩盖他坠楼身亡的真相,而确保他们能够逍遥法外。
律师公会指出,反贪会官员在16日一早就知道赵明福死讯,却制造、篡改、压制、销毁和协调证据,以确保他们能够逍遥法外,并且将责任推到死者身上。
除了上文所及的5人,律师公会还另外点名5人,包括雪州反贪会调查主任凯鲁依汉(Hairul Ilham Hamzah)、祖基菲里阿兹(Zulkefly Aziz)、艾弗祖(Effezul Azran Abdul Maulop)、阿曼(Arman Alies)及莫哈末纳兹里(Mohd Nadzri Ibrahim),皆触犯了多项条文。他们一行十人触犯的条文计有刑事法典第107、108、120A、191、192、201至204、218、464和511条文。
2012年,时任行动党沙登国会议员张念群也曾发文告谴责反贪会官员给假证词,并主张以刑事法典第191条文和192条文下调查这些官员,即提供假证据及伪造证据以保护某些应该为赵明福的死而负责的人。
不过,迄今为止,仍未有任何反贪会官员,因涉嫌捏造口供而负起刑事责任。
四、一年后才浮现的“证据”
命案发生一年后,总检察署突然在验尸庭审讯近尾声时,才拿出一张据称是在赵明福背包里找到,疑似赵明福留下的自杀遗书中文字条。虽然皇委会和上诉庭皆不采纳为呈堂证据,但警方在2014年重查案件时,却仍然纠结于这张字条。
根据查案官阿末纳兹里(Ahmad Nazri Zainal)在验尸庭的供证,他是在2009年7月17日即已发现赵明福背包内有数张纸及字条,但却没意识到这些物件的重要,也没把这些纸列为证物。直到同年10月7日第二度搜查赵明福背包时,才把里面数张纸列为证物,并把这些纸送交化验组检查字迹。
针对警方太迟呈交证据,皇委会在报告中指出,这已让人怀疑字条的真伪。加上纳兹里对证物不谨慎的态度,已经不能单纯视为是粗心或疏忽。
“事实上,这让我们不能够相信这份文件,即纸条属实。鉴于这些情况以及(大马化学局字迹鉴证专家)黄光荣意见的缺陷,这张字条对我们的裁断没有任何影响。”
律师公会也怀疑所谓的“遗书”,有可能是反贪会所捏造,以支持赵明福自杀的说法。
马永贵同样在上诉庭判词中说明,所谓的自杀遗书,不仅显示警方办事效率低落,专家本身也不排除字条有伪造的可能,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支撑“自杀”的说法。
上诉庭于是裁定明福之死,是由身份不明的一名人士或多名人士的非法行为所造成,并指示总检察署和警方按此方向重新调查。
不过,警方在2014年重查此案时,却再次聚焦在这张字条,包括向赵家确认字条是否属于明福字迹,和企图获取更多相关的资料,进而引起赵家不满。
警方的第一次重查没有结果。2016年,当时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里(Nancy Shukri)表示,基于总检察署没有发现犯罪成分,因此不会提控涉及赵明福命案的反贪会官员。
赵明福民主基金会资深志工黄业华(见下图)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直言,警方的做法显然违反上诉庭建议,反而仍旧坚持以自杀角度重查案件。
“我们问过为何不去调查反贪会,不去逮捕他们等等。他们完全不回应,意味着他们没做过这方面调查,后来也没有公布调查报告。”
“问题在于,如果只是问(赵明福遗孀)苏淑慧关于字迹的问题,而不去调查明福颈项的伤口,不去调查反贪会有没有在办公室致伤明福,那当然没有犯罪成分。”
他认为,如果警方没有改变调查方向,不去收集他杀方面的证据,就不可能找到真相。
五、谁须负上刑事责任?
皇委会报告及上诉庭三司判词都清楚列出,反贪会官员在盘问赵明福过程的滥权行为和带有刑事成分的动作。他们也点名涉案官员应该负起责任,但迄今未有任何人受到刑事追究,一些官员反而还升官。
皇委会报告说明,即使反贪会官员没有对赵明福施以暴力,但两名官员阿曼(Arman Alies)和阿斯拉夫很大可能以恐吓暴力的方式盘问明福。
此外,皇委会也指出,3名官员——希山慕丁、安努亚依斯迈及阿斯拉夫,以密集审讯、持续不断、咄咄逼人和不择手段的盘问方式来耗尽赵明福的体力和精神,相信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皇委会在报告中分别形容,阿曼是“欺凌者”(the bully)、阿斯拉夫是“滥权者”(the abuser),而希山慕丁则是“高傲的领袖”(the arrogant leader)。
对于反贪会官员连续盘问赵明福三轮的做法,皇委会说明这不仅是重复相同的工作,也违反了反贪会法令第30(1)(a)及30(8)条文。
根据第30(1)(a)至(d)条文,调查官员可以口头及书写通知传召任何有关人士协助调查案件,也有权命令任何人公开任何与案件有关联之书籍、文件、纪录、会计及电脑资料。第30(8)条文则阐明,若受盘问者拒绝,官员则必须在文件上注明。
上诉庭法官哈密苏旦(Hamid Sultan)在判词中直言,赵明福在官员押送下前往反贪会,技术上相等于被逮捕。考量到赵明福只是协助调查的证人,反贪会一开始就已滥权(conduct of abuse ab initio)。他也说明,反贪会官员涉嫌违反宪法给予人们的安全保障措施、法治和人权。
上诉庭三司之首阿里夫表示,证据清楚显示赵明福不是自杀,反之存有虐待而引致他杀的强烈怀疑。此外,加上赵明福的颈项伤痕证实坠楼前造成,因此排除意外坠楼的原因。“只能是自杀或他杀,即使是自杀,也必须要让公众知道,是什么和谁促使死者自杀,以及什么和谁导致这个坠楼前的伤痕。”
马永贵则点出,赵明福是作为证人而不是嫌犯,他还未正式被捕却无法获准离开反贪会,更遭到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他认为,反贪会官员的作业缺乏公信力,而必须受到仔细审查,并促请警方进一步调查,把肇事者绳之以法。
赵家也入禀民事诉讼,起诉反贪会及政府疏忽和袭击,导致赵明福死亡。最终,政府在法庭上承认于此事存有疏忽,并与赵家达成庭外和解,赔偿66万令吉。惟在诉状书的两个重点中,政府只承认疏忽这点,而同意赔偿。
然而,民事诉讼结果并不能带来任何后续刑事追究行动,无法制裁肇事者。
警方认定明福自杀
为何种种证据在眼前,仍迟迟无法找出真相?黄业华认为,这是因为警方早已为赵明福案件定调。
“我觉得,警察不愿意采取行动对付反贪会。由始至终,警方一开始就把这案件定为自杀方向来调查,从来不去考虑其他的调查方向。这样无论重新调查多少次,如果没有改变调查方向,不思考其他可能性,最终不可能会得到真相。”
他点出,一早已有证据显示赵明福遭遇他杀,尤其是赵明福颈项的伤口,更是验尸庭、皇委会和反贪会律师都没有否认的证据。
“这意味着,政府也承认赵明福坠楼前有受到伤害,但谁是真正造成伤口的人,这却是警察过去10年来一直没有找出的真相。”
他指出,纵使现在换了政府,但警方态度依旧不改,很难不引起企图包庇官员的联想和猜测。
明福案其实没谜团
赵家代表律师蓝卡巴(Ramkarpal Singh,见下图)甚至直言,赵明福案件其实是个“没有问题”的案件。
他解释,所谓的“没有问题”,意思是就调查而言,根本没有谜团,只需找出答案。
蓝卡巴也是蒙古女郎阿旦杜亚家属的律师。他对比两宗案件指出,赵明福案件并不难调查,因为涉案者的身份、角色、事发地点和赵明福所遭遇的经历,统统一目了然。
他点出,在赵明福案件中,从验尸庭、高庭到上诉庭的过程,尤其上诉庭有非常严重的发现(serious findings),即他杀的证据,目前最重要的是进一步调查涉案的反贪会官员。
“他杀可以有很多种分类,如谋杀、误杀、疏忽导致死亡……这些人必须为赵明福负责,因为赵明福在他们的监管之下……这就是一宗扣留所死亡案件。所以他们需要负责任吗?我不认为这问题很难回答。”
只查自杀侮辱法庭
对于新政府宣布重查赵明福案一年后,警方如今仅援引“错误囚禁”罪来重查此案,蓝卡巴直斥荒谬,并强调此案必须要有人负起刑事责任。
他点出,上诉庭三司已经一致排除自杀可能,警方却依旧违反上诉庭要求调查“一个或多个不明人士致死赵明福,包括反贪委员会职员”的指示,如同侮辱法庭。
“如果持续只关注自杀(角度),那不就意味着是在侮辱上诉庭了吗?”
蓝卡巴表示,虽然警方可以用“错误囚禁”罪来重查明福案,但这应该只属于调查的一部分,不能不查他杀的角度。
“你有可能错误监禁后误杀别人……我不是说不要以错误囚禁调查,你可以这么做,但你也应该更进一步,以他杀角度调查。”
“……我一直在想,即使不是谋杀,也可能可以是误杀(角度),或许是较低形式的他杀,但至少是他杀。当然我们无法强迫警方按照上诉庭的指示,但我们必须要去推动,因为这根本不合理。”
“不跟从上诉庭的说法去做,是非常愚蠢的事。这可是三个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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