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修订《和平集会法》允许游行示威和缩短集会通知至7天,数个人权组织表示,虽然一些改进值得肯定,唯仍不符合国际标准。

他们主要不满,修法后仍规定集会的主办单位须在7天前通知警方。

相对的,缅甸在2011年已立法规定,48小时前给予通告即可。

仍禁外国人集会

社会传播中心(Pusat Komas)和总部设在南非的全球公民参与联盟(CIVICUS)发表联合声明说,7天的集会通知仍然不切实际,因为无法应对自发性的集会。

“根据国际法,为了快速回应一些预见不到的局势而号召无法展延的集会,不该受到事先通知程序的约束。”

他们也抗议,政府没有修法,允许21岁以下的人士和非公民参与示威。

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组织(HRW) 则建议,马来西亚政府撤除和平集会的一切刑罚。

“虽然建议中的修订案允许,警方发出罚款传票,而未必正式提控违规者,但此选项需获得副检察司书面批准。”

“赋予检控单位斟酌权,意味和平集会者仍有可能被提控。”

取得明显的进步

尽管如此,这3个人权组织均称赞,政府对和平集会法展开的一些改进,比如移除游行示威的字眼。

人权观察组织亚洲区法律顾问拉克德希(Linda Lakhdhir)特别点出,马来西亚自从净选盟于2011年和2012年集会后,在对待和平示威方面有“明显的进步”。

“现任马来西亚政府上台时承诺,废除和平集会法所有严苛的条文,而赢得全球对该国人权纪录的尊重。”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政府必须检讨集会法,删除所有刑罚、允许随发性的示威、允许儿童和非公民在不必担心被控告下和平地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