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拆校风波今日在槟城高庭聆审,由于发展商提出更换代表律师的要求,遭到新中华小的反对,因此法官谕令将案件展延至4月10日,以让新中华小提出反对的证据。

新中华小律师团成员许文思告诉《当今大马》,他们是在昨日才收到发展商要求更换代表律师的信件,因此来不及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来提出反对。

曾担任信理员代表律师

他指出,新中华小律师团在庭上提出的初步反对理由是,发展商新更换的有关律师,早前曾经代表新中华小其中一名信理员与发展商对簿公堂。

“发展商与新中华小其中一个信理员本身,也是因为发展商要收回有关土地作为发展之用,而闹上法庭。这名律师当时是信理员的代表律师。这个案件目前仍然还没有审结,基于专业操守,这名律师怎么掉头成为发展商的代表律师呢?”

许文思表示,由于该名律师曾经代表信理员本身与发展商对峙,因此有关律师可能会知道许多内幕。

“虽然有关律师在庭上反驳说,他之前的案件与新中华小这两宗案件无关,但是由于该名律师曾经作为其中一个信理员的代表律师,因此他可能知道许多事情。”

在新中华小反对发展商更换律师的情况下,高庭法官徐玉艳谕令将案件展期至4月10日再审,以便聆听新中华小所提出的反对证据。

北海地庭法官是于2006年1月5日驳回新中律师团一方要求撤销拆校令的申请,以及展缓拆校行动以让新中有时间向高庭提出判决上诉的口头申请。新中律师团即向槟州高等法庭上诉,申请展缓拆校行动直到高庭聆审上诉。

新中另一宗案件24日审

同时,新中律师团也向槟州第三高等法庭以口头申请临时庭令展缓拆校行动,让高庭先重新检验北海地方法庭2项庭令的合法性,并取得第三高等法庭法官的临时展缓拆校令。

2006年1月6日,槟州第一高庭紧急听审新中律师团在1月5日向高庭入禀的展缓拆校行动申请。由于时间紧迫,有关发展商代表律师因病未克出席,高庭法官把申请延至2006年1月20日听审。

另一方面,新中华小信理员另委任律师于2006年1月9日向槟州高等法庭正式入禀申请重新检验北海地庭2项庭令。因此,案件演变至今,新中华小在高庭一共有两个案件待审:

第一,2006年1月5日校方董事部入禀槟州高庭,针对北海地庭在1月5日驳回新中申请撤销拆校庭令的上诉和相关展缓拆校行动,直到第一高庭听审有关上诉为止的申请。此案被定于2006年1月20日由第一高庭听审。高庭法官约翰路易士于1月20日在聆听新中的上诉申请后,以法庭需衡量搬空令案件的审讯情况为由,案展今年2月24日续审。

第二,2006年1月9日新中华小信理员的律师向槟州第三高等法庭,入禀重新检验北海地庭2项庭令的申请。此案已在1月12日开审,在今日续审后被展延至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