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马美两国就一马发债案挑起刑事诉讼后,新加坡媒体揭露,高盛集团为一马公司发行债券时,至少有一次未得到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董事局的批准。

《海峡时报》报道,高盛集团为一马公司发行三批总值65亿美元的债券,但其中至少一次,即于2012年所发行的价值17亿5000万美元债券,没有经过IPIC董事局的批准。

原则上,公司涉足任何有风险的交易前,都必须获得公司董事局的批准。

报道进一步指出,多名匿名高级金融主管表示, IPIC时任董事经理卡迪(Khadem Al Qubaisi)等高层是给一马债券担保的主要推手。

主管文件凌驾董事局

他们也声称,高盛集团靠着跟IPIC高层人员以及大马政府高官的联系,通过了内外的多层监控机制。

《海峡时报》报道,高盛集团其实清楚,IPIC上述的债券担保并未获得其董事局的批准。

对此,高盛集团给《海峡时报》的回应是,他们当时根据IPIC管理层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加上咨询外部律师后,确认IPIC当局同意给予担保。”

高盛须证明自身清白

《海峡时报》报道,一名熟悉债券发行事务的专业人士认为,高盛集团如今若要证明自己清白,则必须出示其他足以等同或高于IPIC董事局批准的支持文件,或是解释为何它当初没有索取类似的文件。

另外,《海峡时报》尝试寻求阿布达比政府官员寻求回应,惟不果。

总检察署今年12月17日入禀法庭,就一马公司发行债券的弊案,提控高盛集团数家子公司、高盛投资银行的多家子公司、高盛集团前董事雷斯纳(Tim Leissner)、 高盛集团前银行家黄宗华(Roger Ng Chong Hwa,前译吴罗杰) 、 一马公司前法律顾问爱璇(Jasmine Loo Ai Swan)以及大马富商刘特佐等人。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指出,这批被告涉嫌一马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当挪用总额27亿美元资金,触犯《2007年资本市场监管与服务法令》第179条文下。

另外,今年更早的11月,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办公室也已就一马债券弊案,提控刘特佐、雷斯纳、吴罗杰。根据美国司法部控状,一马公司在2009至2014年间筹募资金,惟其中所募得的数十亿美元资金却遭到滥用及通过欺诈手法挪用。

美国司法部指,刘特佐、吴罗杰和雷斯纳连同其他共谋,贿赂大马(包括一马公司)和阿布达比官员,为高盛集团赚取暴利。雷斯纳在纽约东区联邦法庭面控时已认罪;刘特佐则坚持自己无辜,惟他再三强调自己不会出面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