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呈选举开销,62候选人或禁再上阵
刊载: Dec 18, 2018 3:35 AM | 更新: Dec 18, 2018 3:45 AM
第14届大选结束逾半年后,选举委员会向警方举报,共有62名候选人没有呈报开销。
选委会主席阿兹哈(Azhar Azizan Harun)昨天发文告指出,62名候选人当中,14人是国席候选人,48人为州席候选人。
第14届大选结束逾半年后,选举委员会向警方举报,共有62名候选人没有呈报开销。
选委会主席阿兹哈(Azhar Azizan Harun)昨天发文告指出,62名候选人当中,14人是国席候选人,48人为州席候选人。
他说,第14届大选成绩已在5月28日宪报,但他们却没有按照规定,在成绩宪报后的31天内,呈交开销结算单。
“于此,选委会决定向警方举报,那些没有提呈开销结算单的候选人,以便能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候选人未来或禁参选
阿兹哈表示,这已抵触《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第23条文。
根据条文,每名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必须在选举成绩宪报后的31天内,提呈开销结算表格,列明选举期间的所有收入和费用。
他补充,一旦罪成,胜出者或会受到对付,包括禁止参与国会下议院或州议会,而且也会撤销他们在议会里的投票权。
此外,无论是胜选者或败选者,也可能会遭禁止参选长达5年。
他续称,他们可能会面对刑事提控。
第14届大选成绩在5月28日宪报后,选委会曾提醒参与大选的候选人或选举代理,需在选举成绩颁布宪报后31天内,向州选委会主任提呈开销结算单。若没这么做,即抵触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第23(1)条文。
根据《1954年选举违例法令》,每名国席候选人的选举费用不得超过20万令吉,而州席候选人则不能超过1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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