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人身份证博弈2 :谁决定他们的性别?
今特写 1980年代以前,政府对跨性别者的态度是相对开放的,后来换证门槛却越来越高。到底谁来决定他们的性别?
【今特写】深入挖掘你不得不知的事。
2017年《马来西亚性别合法承认》报告揭发,大马跨性别者因为身份证上的性别资料与外表不符,而在文件与福利申请上碰壁,甚至遭受排挤、骚扰、虐打等。
《当今大马》在上一篇访问了跨性别者艾丽莎(Elisha Kor Krishanan)与瓦苏琪(Vasugi Amma),发现他们更换身份证上的性别资料屡屡碰壁,无法主宰自己的性别,而报告中所叙述的生活困境,正一幕幕地在他们的人生上演。
实际上,马来西亚在1980年代以前,对跨性别者的态度是相对开放的。根据瓦苏琪,当年马大医院还有专业的变性手术医生,变性后的跨性别者也有到国民登记局转换身份证栏目的自由。不过,直至1980年代后,跨性别者换证的门槛却越来越收紧。
到底他们的性别,谁来决定?
伊斯兰法严禁变性
大马跨性别者若要换证之前,先会受到伊斯兰法规阻扰,特别是穆斯林。
1982年,伊斯兰法规(fatwa)阐明,变性手术违反伊斯兰法(Haram),禁止穆斯林男女透过手术改变性别。不过,阴阳人(intersex)除外。该法规规定,天生同时拥有男性与女性生殖器官的人,必须通过手术保留单一性别的生殖器官。
瓦苏琪说,自从伊斯兰法规推出之后,不乏穆斯林医生开始拒绝为跨性别者动变性手术,修读性别专业的医生也越来越少,导致不少跨性别者都选择到泰国、新加坡、印尼等动变性手术。
2005年4月,伊斯兰法更规进一步设下规定,更换身份证性别者,若其手术符合伊斯兰法规,则是应该的;否则,则视为违反伊斯兰法(haram),进一步紧缩穆斯林跨性别者的换证意愿。
登记局规定不合理
除了伊斯兰法规,另一个决定跨性别者是否能成功换证的单位是国民登记局。
在1980年代至2007年期间,尽管国民登记局并未明确订下规则,但并非每个跨性别者都能成功换证。在许多跨性别者看来,国民登记局的申请准则是没有“标准”的,有者成功、有者失败。
比方说,瓦苏琪在1988年到泰国进行变性手术后,国民登记局只要求她出示手术医生证明、国内医生证明,以及宣誓书即可成功换证。不过,2003年,艾丽莎即时提供相同的文件,登记局却在没有给予任何理由下,驳回申请。
艾丽莎也是大马福利与健康组织(PKKUM)的创办人,曾处理无数个跨性别者的个案。按照她的说法,他们虽感受到1980年代后,换证的成功率减少,但却说不出个所以然。她形容,那段时间更换身份证性别栏目,就像是“买彩票”一样,由登记局“随机筛选”批准。她自嘲,自己就是那位买彩票没中的人。
一直到2007年,国民登记局正式颁布“2007年9号国民登记局指令”(Arahan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Bil 9/2007),明文要求所有欲换证的跨性别者,除了提供政府医生证明、变性手术医院证明与正副本报生纸,还必须提供法庭庭令。
不过,一些法律专家批评,国民登记局的要求并不合理。性别平权组织“Diversity异样”法律顾问咨询人余俊升(见图)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要凑齐所有文件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特别是庭令。

他说,2005年伊斯兰法规阐明变性手术违反伊斯兰法后,本地医院不但不再替跨性别者进行变性手术,大多也拒绝为跨性别者提供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没有这些证明,你要怎样拿到庭令?要凑得所有证明,真的很难。”
法律诉讼困难重重
而且,当跨性别者要向法庭申请庭令,或要挑战国民登记局拒绝批准换证的决定时,也是困难重重。这可从近年换证诉讼案中可见一斑。
根据人民之声的《2017年马来西亚人权报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余俊升所提供的资料,在2004年到2016年期间,向高庭提出诉讼的跨性别者只有寥寥7宗。其中,5宗申请遭法庭驳回,1宗胜诉,另有1宗虽成功申请庭令,但登记局随后又提出上诉,最终以失败告终。
在7宗诉讼中,2004年,华裔女跨男黄秋勇(译音,Wong Chiou Yong)挑战国民登记局一案颇获得媒体关注。他完成变性手术后,到登记局申请更换报生纸、身份证上的性别与尾数却遭拒绝,随后上诉至高庭,但法庭最终判他败诉。

余俊升指出,法官当时参照英国指标性案件—— “Corbett v Corbett”,要求黄秋勇必须通过4项生理和心理检测,证明个人性别的真伪。
他说明,马来西亚延续的是英殖民时期留下来的司法体制,而法庭在审理跨性别身份证案件时,Corbett案件也作为指标性案件。不过,他也说,此案也是一宗充满争议的婚事诉讼案。
事缘1970年,英国一名男子娶了一名男跨女为妻,法官审理Corbett v Corbett(简称Corbett)婚事案时,要求“妻子”接受4项检测,包括染色体(Chromosomal)、生殖器官(Genital)、性腺(Gonadal),以及心理性别(psychological)。结果,检测发现,变性妻子虽然拥有女性的生殖器,但她的染色体还是显示为男性,因此法官判两人婚姻无效。
针对此,余俊升批评Corbet案的判例标准不合理,英国后来甚至推翻这个过时的案例。
“英国国会早在2004年推翻了Corbett案的审理程序,认为当中的要求不合理。英国在制定《2004年性别承认法案》后,更换证件性别也无需再上法庭。但我们却还在以Corbett作为指标性案件。”
而且,他强调,一个人的性别会因为其他社会因素、生理发育、心理状况影响。“比方说,染色体天生便是如此,是无法更换的。你要怎么更换呢?手术也不可能(换),那是不可能被换的。
登记局上诉阻庭令
近年,跨性别者换证案唯一胜诉的特例是2005年男跨女JG换证案。
在这起案件中,JG提供了3份医生证明,聆审法官不但承认了这些文件,而且比起生理状况,更着重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认同JG的是女的,能像女生一样生活。当时,法官也阐明,根据联邦宪法第5(1)条,没有人的生命与个人自由可被剥夺,包括跨性别者,因此判JG胜诉,顺利更换身份证的姓名和性别。
可惜的是,这也是大马目前最后一宗转换身份证性别成功案件。两年后,登记局颁布之前所及的严厉条规,促使跨性别者换证的路途举步艰难。
2016年,更有女跨男Tan向高庭提出诉讼,挑战国民登记局拒绝换证。尽管他成功申请庭令,但登记局随后却再提出上诉,最终遭上诉庭驳回Tan的申请。
针对此,《当今大马》过去3个月尝试约访登记局总监莫哈末拉晋(Mohammad Razin Abdullah),要求解释为何跨性别者成功申请庭令,但国民登记局却提出上诉反驳,同时说明2007年规定等跨性别者换证问题。惟至截稿之际,仍不获登记局应允。
10月19日,登记局终回复《当今大马》,但仅简短说明,所有身份证资料更正都以《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 27(3)条文为准,但不准更换身份证上的性别栏目,惟没有说明禁止原由。
“登记局将会确保所有申请都是为了‘更正’(memperbetulkan)事实(Fakta),不是‘修改’(meminda)申请者的资料。”
该条文阐明,申请者只要支付规定费用,即可向登记局总监申请更改出生纸和死亡证书的事实(fact)或内容(substance)。换言之,该法令没有明确定义事实和内容所指为何,也没有未列明任何关于身份证的管制。
不过,登记局强调,身份证上的性别栏目,乃是按照报生纸上的性别而定,而报生纸上的资料,则是依据婴儿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而定。因此,若需要更换身份证上的性别资料前,都得事先行更换报生纸上的性别栏目。
此外,尽管大部分人都认同,大马身份证尾数双数代表女性;单数代表男性,但当局却否认这种普遍认知。
当局说,“身份证上的尾数并不呈现一个人的性别。前6个数字是出生日期,中间的2个数字是出生地。最后4个数字这是系统选出的特别号码。”
堂费过高放弃诉讼
大马福利与健康组织(PKKUM,简称福康会)法律顾问佳淑莉(见图),过去10年确实替不少跨性别者处理换证手续,但在申请不果后,仍坚持把案件带上法庭的跨性别者却屈指可数。

她说,咋舌的堂费是跨性别者放弃法律诉讼的主因。
“如果你找到‘非盈利’的人权律师,从打点所有文件到上庭,大概也要1万令吉左右。如果是普通律师,市价则介于5万至6万之间。”
“而且,这还不保证一定能胜诉。万一还要上诉,这又涉及另一笔费用。这也是为何,近几年来带上法庭的个案并不多。”
再说,值得注意的是,过去数年,7宗跨性别换证诉讼案并无一宗涉及穆斯林。佳淑莉认为,这有可能是因为穆斯林跨性别者碍于伊斯兰法规中的禁令,而选择沉默。
“我不认为他们真的(只有7宗)那么少,只是他们大多数选择沉默。”
跨性人如缺角拼图
至今,我们虽知道马来西亚有一群像艾丽莎一样的人,因身份证上的性别栏目而饱受困扰,但由于大马政府缺乏对跨性别者的数据,我们无从得知他们究竟有多少人。
据2017年10月24日的内政部国会下议院书面回应,从2015年截至2017年9月30日,仅有16人向登记局申请更换身份证。但佳淑莉认为,内政部提供的数据不准确。她说,光是她一人的手上,就有近20宗申请未果的案例。
《当今大马》也在过去两个月内尝试联络国民登记局、国家数据局、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以及大马社会福利局(JKM),皆都无法获得与跨性别者相关的确切数据。
“姐妹正义”成员泰拉嘉(S Thilaga,见图)说,大马政府并没有对跨性别者进行完整统计,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界,收集数据的方式还是以二元式为主,即单以男性与女性区分性别。

“由于缺乏数据的关系,我们无从得知到底有多少跨性别者正在面对健康问题、贫穷问题、失业问题、辍学问题等。”
限制条例违反宪法
但无论跨性别者人数多寡,佳淑莉认为,只要他们是大马人民的一份子,就该享有与公民一样的平等待遇。她强调,政府虽有条例限制身份证更换,但条例不是铁律。
“如果要谈条规。那我会说,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14条也有声明,若身份证持有人发现身份证上载有他认为不正确的资料,则须申请修改。”
“还有,联邦宪法第一条说明,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且在法律下受到平等保护。”
她说,“跨性别者因为身份证的关系,无法购买保险、无法登记入学...... 难道这还是平等吗?”
余俊升也同样抛出质疑,“如果1980年代以前都可以(更换身份证上的性别),为什么现在不行?”

佳淑莉目前正在为与艾丽莎携手,向有意更换身份证的跨性别者收集资料。佳淑莉说,她目前已将跨性别者的资料连同相关法律文件呈上妇女及家庭部,如今只能静盼结果。
佳淑莉说,“我虽然不知道新的政府会怎样,但还是先试试看。之前的政府(国阵)我们已经尝试过了,都不行。登记局当时只是驳回申请,没有给我们任何理由。”
“我知道他们是少数群体。但少数就等于不重要吗?他们所涉及的基本医药福利、基本教育、这些都是人权问题、福祉问题。”
为了收齐所需文件,艾丽莎每日在办公室忙碌。她边整理资料边说,“我有一个跨性别者朋友,她本来是大马人。但她如今人在英国伦敦。她拿到那里的永久居留权(PR),并在法院担任检察官。她像女人一样地生活。”
“我替她感到骄傲,但如果我们在马来西亚也有同等权力。我们也能像她一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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