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慕沙案为例,蓝卡巴吁赋予反贪会检控权
前沙巴首长慕沙阿曼被控贪污,扯出反贪会或总检察署失责的讨论。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蓝卡巴呼吁政府尽速修法,赋予反贪会检控的权力。
蓝卡巴今日发文告说,从这次的事件看来,慕沙阿曼在2012年未被提控,乃因反贪会没有检控权之故。
前沙巴首长慕沙阿曼被控贪污,扯出反贪会或总检察署失责的讨论。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蓝卡巴呼吁政府尽速修法,赋予反贪会检控的权力。
蓝卡巴今日发文告说,从这次的事件看来,慕沙阿曼在2012年未被提控,乃因反贪会没有检控权之故。
他表示,反贪会近日的揭露显示,前朝政府早已掌握慕沙阿曼违法的证据,惟总检察署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慕沙阿曼没有在2012年被提控,那是因为反贪会缺乏检控权,而且仰赖总检察署的检察官是否同意提控,而想必检察官也不会那么做。”
因此,他表示,在下周国会会议上,他将建议修改《2009年反贪会法令》和联邦宪法第145(3) 条文。
他强调,制度改革是希盟政府优先任务之一,以确保这些机构独立运作。
批时任总检察长失责
蓝卡巴进一步表示,类似的情况并不只是发生在慕沙阿曼身上,还包括涉及一马公司案的前首相纳吉。
他批评,总检察署过去失责,无视反贪会提出的证据,而没有提控纳吉与慕沙阿曼。
“如果反贪会过去是真正独立的机构,而且拥有自己的检控权,它一旦掌握证据,可能早就提控慕沙阿曼和纳吉,而不必理会总检察署怎么想。”
慕沙阿曼案件的总检察长是阿都干尼;而纳吉案件爆发时,总检察长则是阿都干尼与阿班迪。
主张修订反贪会法令
蓝卡巴主张,修订《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58条文,赋予反贪会独立检控的权力,而无需经过总检察署的同意。
此外,他也倡议,朝野议员应该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第145(3) 条文,以限制总检察署拥有中断提控的权力。
根据该条文,总检察拥有自由决定行使制定、执行和中断任何诉讼程序的权力,惟伊斯兰法庭、原住民法庭和军事法庭的诉讼除外。
慕沙阿曼本周一因涉嫌在2004年至2008年间,收贿2亿6300万令吉“卖”伐木执照而挨上35项控罪。不过,主控官哥巴斯里南透露,总检署早就掌握本案铁证,惟不没有执行提控。
行动党甲洞区国会议员林立迎随后要求,时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解释为何总检署当时不提控慕沙阿曼。不过,首相马哈迪反称,反贪会才应该解释此事。
反贪会昨日澄清,他们2012年7月已完成调查,并把报告提呈给总检察署,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