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50名残障人士今日发起希望残障者运动集会,要求政府废除2008年残障法令(PWD),并以残障歧视法令取代。

马达迈残障人协会主席姆鲁斯格瓦兰(V Murugeswaran)是希望残障者(Harapan OKU)联盟的发言人。他呼吁政府成立此法令,并设立一个拥有执法权的委员会,保障残友权益。

“我们要求换掉‘无牙老虎’的残障法令,并以有效的的残障歧视法令取代,同时成立拥有执法权力的委员会。”

姆鲁斯格瓦兰今日协同约50名残障人士在八打灵再也的Taman Jaya湖泊公园集会,要求政府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完善的保障和权益。

现场集会者纷纷高喊“让权益成真,我们爱马来西亚”。

同时,他们把写着“2008年残障者法令”字眼的纸条,揉成一团并丢尽铁制的垃圾桶里焚烧,作为一种表达不满的象征。

“只是行政文件”

姆鲁斯格瓦兰说,尽管残障法令已推行将近10年,却无法改善和提升残障群体的处境。

“马来西亚签署联合国的《残障人权公约》(CPRD)已10年了。自马来西亚设立残障法令以来,已有10年。”

“身在这个国度的残障者,我们仍然奋力挣扎,寻找独立的真正意义。”

他指出,现有的残障法令,只是一份没有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而全国理事会只是负责协调执行残障人士的政策。

“残障法令不过是一份行政文件。”

他补充,政府并没有强制各政府部门或机关,确保其措施与残障法一致。

无论如何,他也表示,该联盟已把文告呈交给副首相旺阿兹莎,而对方也已答应在7月9日会见他们。

吁设残障歧视法

因此,希望残障者联盟在文告中呼吁政府,设立残障歧视法令,加强执法,保障残友的权益。

此外,他们也要求政府,修改宪法第8(2)条款,禁止歧视残障人士;同时,批准《残障人权公约》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以及移除先前不接纳该公约的第15和18条文。

第15条文列明,任何人应“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第18条文则列明,残障者应该享有移动的自由,可以自由选择居所和享有国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