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前年宣判,槟首长林冠英无权起诉《马来西亚前锋报》、《新海峡时报》、土权主席依布拉欣阿里和宣传局主任罗斯兰卡欣。经过漫长的14个月后,此诉讼的书面裁决终于出炉。

上诉庭法官罗哈娜(Rohana Yusof)在判词中表示,德比郡原则可应用在本案,而此项诉讼行动必须从公民行使联邦宪法第10条文所阐明的权利,来讨论和批评政府及公职人员的角度作出评估。

德比郡原则源自1994年郡议会起诉泰晤士報公司的庭案,英国法庭最终裁决地方政府不能基于被批评而起诉他人诽谤。

“在法律和实际层面上,这种(批评政治领袖的)权利是组成言论和表达自由的一部分,而每位国民的此项基本权利都获得保障。”

“由于受到联邦宪法的保障,这项基本权利必须获得承认和保护。”

“所以,虽然德比郡原则不是大马诽谤法律的一部分,而本案也并非主要以普通法原则为依据,但我们觉得,在法律和实际层面上,此项保障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原则明显源自和确立于,我国联邦宪法的第10 (1) (a) 条款。”

不应阻止批评政府

法官罗哈娜表示,此项权利包括人民讨论,政府和公职者执行公共事务的权利。

“因此,从公共利益的出发而言,一个民选政府和公职者须容许民众批评。每位负责任的公民在评论政府的公共事务时,不该受到束缚。对我们而言,任何与此相反的行动都妨碍了公共利益,而直接影响联邦宪法赋予的基本的权利,除非联邦法令另有规定。”

上诉庭三司是于2016年12月21日一致批准,《马来西亚前锋报》、《新海峡时报》、布拉欣阿里和罗斯兰卡欣所提出的上诉,推翻吉隆坡高庭判处林冠英胜诉而获得55万令吉赔偿的裁决。

除了罗哈娜,另两名上诉庭法官为德鲁斯(Idrus Harun)和林添钻。

随着判词出炉,联邦法院接下来将聆审林冠英的上诉,并将裁定德比郡原则(Derbyshire principle)能否应用在政治人物的诉讼案。

凭首长身份索赔偿

之前,上诉庭三司曾批准,《马来西亚前锋报》撤销彭亨州务大臣安南耶谷起诉该报章诽谤的诉讼,理由是媒体可以批评当官者,因为此举对民主国家颇为重要。

罗哈娜在志期2月28日的判词中指出,林冠英明显是以首长、阿逸布爹州议员和峇眼国会议员的名义入禀诉讼。

“同样的,在(高庭的)判决中,法官也是基于起诉人是槟首长,而裁决诽谤成立及谕令赔偿。”

她说,起诉人是以其作为首长的身份和前提索赔。若非公职身份,有关诽谤的指控可能根本不成立。

言论确实构成诽谤

此外,尽管罗哈娜和另外两名法官赞同,报章刊登罗斯兰卡欣的声明,指林冠英到新加坡密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领袖,确实对后者构成诽谤,但他们认为55万令吉的赔偿过高,而应降低至5万令吉。

判词说,他们曾裁决安南耶谷败诉,因此林冠英的案件也受限于该案例。

法官罗哈娜接着指出,虽然联邦法院之后推翻了他们针对安南耶谷的上诉判决,但该书面判词仍未出炉。

“彭亨州务大臣的上诉获得了批准。联邦法院已撤销我们判他败诉的裁决,唯我们仍未获知,(联邦法院)针对德比郡原则能否被应用的裁决和理据。因此,我们只能在林冠英的上诉案中,参照安南耶谷之前起诉《马来西亚前锋报》的判决。”

仍等联邦法院判决

有鉴于此,罗哈娜表示,他们批准针对林冠英诉讼案的4项上诉,而撤销高庭的决定。

除了林冠英,其他被首相纳吉起诉的政治人物和新闻网站,都在等待此案的终审结果。其中包括《当今大马》、《哈拉卡》、前马华总会长林良实、行动党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伟和公正党班登国会议员拉菲兹。

上述答辩人的代表律师曾表明,将在上诉庭使用“德比郡原则”作为撤销案件的辩护。

随着上诉庭的书面判词出炉,联邦法院如今择定4月16日针对林冠英的案件进行案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