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宣布设立“伊斯兰法与法律协调组”,以便处理草拟伊斯兰法律,以及世俗法庭和伊斯兰法庭权限冲突的问题。

总检察署今天发表文告,援引《联邦宪法》第145(2)条文设立“伊斯兰法与法律协同组”。根据该条文,总检察署有义务向国家元首、内阁和部长提供法律意见。

该组将专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伊斯兰法律问题,其中有法律咨询、草拟和调整伊斯兰法律、签署国际协议时,检视其对伊斯兰法律的影响;二是世俗法庭与伊斯兰法庭权限冲突所涉及的法律协调问题。

“希望设立伊斯兰法与法律协调组能够更有效地处理伊斯兰法律的议题,以便符合现时所需。”

民事法庭有权审改教案

此前,联邦法院五司在英迪拉争子案中一致裁决,孩子改教须获双亲联合同意,不得单方替孩子改教。

联邦法院也判定,世俗法庭(civil court)有权审理新教徒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lafs)的案件,包括伊斯兰改教争议。

这项判决引起一些伊斯兰宗教司不满,霹州宗教司哈鲁沙尼就呼吁让伊斯兰法庭和世俗法庭享有同等地位。这再度引发世俗法庭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