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修订航空委会法令
允征收乘客监管服务费
刘伟鸿刊载: Aug 7, 2017 3:26 AM | 更新: Aug 7, 2017 7:22 AM
交通部今日提呈《2015年航空委员会法令》修正案一读,这项法案修改8项条文,以扩大委员会权力。其中一项赋权委员会,向乘客征收监管服务费(regulatory service charges)。
下午3点20分更新
国会报道 交通部今日提呈《2015年航空委员会法令》修正案一读,这项法案修改8项条文,以扩大委员会权力。其中一项赋权委员会,向乘客征收监管服务费(regulatory service charges)。
交通部副部长阿都阿兹在今早11点35分,提呈这项修正案。
法案在攸关航空委员会权力的第18(2)条文,增设(fa)条款。这个条款阐明:“(航空委员会)可向大马机场乘客征费,以支付委员会按照法令所提供管制服务。”
此外,法案在第69(1)条文上,增设(da)条款,来赋权委员会管制航空公司,不得向乘客征收不合理费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其他6项修正条文如下:
(一)、修正法令第2条文,以便重新定义航空交通;
(二)、修正36(1)条文的字眼;
(三)、修正法令第65(4)条文,以允许委员会向违反竞争法的航空公司罚款;
(四)、修正法令第66(1)条文,以让委员会管制国内航班;
(五)、修正法令第98(2)(k)条文,以赋权委员会能免除任何航空公司、客机、机舱级别、乘客,支付任何费用;
(六)、增设法令第98(A)条文,以赋权委员会发出航空公司指南及指示等,若任何人士违犯指南,可面对罚款。
2015年,政府通过航空委员会法令,以监管航空领域经济状态,协助业者了解航空市场。
该法令阐明,航空委员会有责任确保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出现垄断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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