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司法部最新文件揭露,富豪刘特佐持有双重国籍——大马与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Saint Kitts and Nevis),行动党丹绒国会议员黄伟益今天致函国民登记局,要求对前者采取行动。

他说,当局应传召刘特佐回国面对制裁,否则应褫夺其公民权。

“如果马来西亚仍视他为一名公民,那就把他带回来,让他面对一马丑闻的相关指控和惩治。如果,他已经不再被视为大马公民,那就撤销他的护照。”

黄伟益是今午到槟州国民登记局移交信件,要求当局根据联邦宪法第24(1)条文,针对刘特佐持有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国籍的指控,展开调查和采取行动。

有关信件最终由槟州国民登记局副主任莫山苏阿里芬(Mohd Shamsul Ariffin)接领。

莫山苏阿里芬表示,将把信件转交给总部和全国总监莫雅兹南利(Mohd Yazid Ramli)。

内长曾说可褫夺国籍

黄伟益(见图)在信件中指出,根据美国司法部针对一马公司入禀的诉讼,身为大马公民的刘特佐被指持有另一个国家,即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的护照。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控状,刘特佐在大马与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护照上的签名,跟一封志期2010年3月19日的Good Star公司信件的签名相似。而Good Star公司则是一家注册于塞舌尔共和国( Seychelles)的公司,拥有者为刘特佐。”

“内长阿末扎希在上次国会给予公正党瓜拉吉打国会议员的书面回答说,如果刘特佐真的持有其它国家的国籍,联邦政府可以褫夺其公民权。”

“假设美国司法部对刘特佐指控正确和有根据,联邦政府应该根据联邦宪法第24(1)条文对他采取行动,即尽快撤销他的大马公民权。”

欢迎联同移民局调查

黄伟益表示,他非常欢迎国民登记局联同移民局,针对他的投诉展开调查和采取行动。

除了第24(1)条文,联邦宪法第24(2)条文也阐明,如果联邦政府确信任何公民已经故意向外国申请及行使任何包含在该国法律、相当于公民所专有之权利,则联邦政府可下令剥夺此人之公民权。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位于加勒比海群岛。根据当地法律,只要外国人在房地产投资数额高达40万美元,并为白糖业多元资金捐助25万美元,则可获该国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