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从未禁止派发选民册
议员批评选委会昨是今非
选委会停止派发附加选民册副本予政党的做法继续挨批,诚信党雪邦国会议员哈尼巴问,若法令没规定选委会必须派发附加选民册副本,为何选委会过去却能将副本派给政党查阅?
选委会停止派发附加选民册副本予政党的做法继续挨批,诚信党雪邦国会议员哈尼巴问,若法令没规定选委会必须派发附加选民册副本,为何选委会过去却能将副本派给政党查阅?
“如果你(选委会)的立场是,法令没规定这么做,为何你之前却派发(附加选民册副本予政党)?”
哈尼巴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也点出,选委会向政党提供附加选民册副本,是一种惯常做法。
“如果法令没提到我们向选委会取得选民册的权利,法令也没禁止选委会这么做。”
供选民册促成公平选举
哈尼巴拥有律师资格。他引述联邦宪法第114(2)条文指出,选委会必须获得公信力,包括举行自由与公平的选举。
“选委会有举行自由与公平选举的宪赋责任。将选民册交给政党参与选举,是自由与公平选举的重要部分。”
“如果你要享有公信力,不但要举行自由与公平的选举,也必须被看见举行自由与公平的选举。”
根据哈尼巴,宪法授权选委会提供附加选民册,因为这是挑战附加选民册的唯一途径。选举法令第9A条文阐明,一旦附加选民册在宪报上公布,就不能受到司法挑战。
哈尼巴批评,选委会拒绝将附加选民册交给利益相关者,等同于操弄一个不公平的选举。
过去提供选民册予政党
律师邱进福(见图)受访时也质问,为何选委会过去派发附加选民册予政党查阅,如今却停止这么做?
“掌握更多资料,总比掌握较少资料好。”
“如果按照过去做法,他们能将(附加选民册)电子档交给政党,我不了解,在透明作风的前提下,为何他们如今说,没有法律义务这么做。”
仅需展示不必提供副本
对此,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联合主席菲道斯(Firdaus Husni)向《当今大马》证实,法令并没规定选委会将选民册副本交给政党。
她引述《2002年选举(选民登记)条规》第13条文指出,附加选民册将在特定时间与地点,在登记官办公室展示。
“所以,是的,法令没阐明提供(选民册)副本。”
“尽管如此,为了确保自由与公平选举,允许民众查阅选民册是好的做法,以获得公信力及维护选举诚信。”
同时,选委会前主席阿都阿兹(Abdul Aziz Mohd Yusof)告诉《当今大马》,选委会表明不必提供附加选民册,是“绝对正确”的说法。
为何政党在那儿喧闹?
另一名不愿具名的选举法律专家也附和此说。
“只有一项法令条文,规定选委会提供在宪报公布的选民册。”
他也称,只有那些受到附加选民册错误所影响的选民,才必须检查个中错误。
“所以,为何政党在那儿喧闹?它们并没涉及。”
针对哈尼巴与邱进福指,选委会过去皆有提供附加选民册予政党,他说,由于因为政党之前有助理登记官,协助选委会登记选民,因此选委会提供附加选民册,旨在协助这些助理登记官查阅。
“由于政党已终止协助选委会登记选民,它们已无权获得附加选民册。”
他点出,选委会的决定不只是影响政党,而是所有人。
“在选举法令下,当一些课题没有应对的法令条文,只要没违法,选委会就有权力决定。”
停发选民册激怒朝野
选委会秘书阿都干尼早前证实,从今年首季的附加选民册开始,停止派发选民册予各政党。
他解释,根据《2002年选举(选民登记)条规》第13条文,附加选民册将在特定地方展示14天,以展示新选民及更换选区选民名字。
这项做法引起朝野不满。霹州公正党带着复印机、扫描机与发电机,到霹州选委会总部,以影印选民册,抗议选委会的刁难。
接着,希盟青年团和妇女组也到布城选委会总部呈书抗议,惟不获选委会主席莫哈末哈欣亲自接领,他们愤而以铁链锁上选委会总部大厦的铁闸。
民青团署理团长杨锦成也认为,选举法令规定选委会有义务提供选民册,以供政党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