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诉庭将在后天(4月27日)聆听,辩方挑战《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与否的申请,槟城高庭择定7月26日才再度针对槟首长林冠英的“购屋案”,进行案件管理程序。

高庭原本安排“购屋案”在3月27日开审,但由于辩方准备到上诉庭挑战反贪会法令的条文,槟城高庭上个月20日同意暂缓审讯,择定今天过堂汇报最新进展。

此外,被告林冠英和前屋主彭丽君也暂时不必提交抗辩书。

挑战反贪法条文违宪

林冠英和彭丽君是于今年1月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但高庭法官哈达利雅(Hadariah Syed Ismail)1月7日以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该动议申请及谕令两人14天内(3月21日前)提交抗辩书。结果,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哥宾星(Gobind Singh Deo)表示,他们将到上诉庭挑战此裁决。

有关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该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肯定上诉到联邦法院

今天代表林冠英出庭的律师雷尔(RSN Rayer)表示,为了先让路给布城上诉庭聆听《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的合宪性,高庭重新编排案件管理的日期至7月26日。

他也相信,无论上诉庭的结果如何,败诉的一方肯定会再度上诉至联邦法院。

本案的检控团队是由马斯里(Masri Mohd Daud)副检察司领衔,彭丽君的辩护律师为郑宝德和希旦巴兰(V Sithambaram)。

冠英被控以两条罪名

林冠英被控以两条罪。首项控状指出,他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 《2009年反贪会法令》 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