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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祭出重典,以《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逮捕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掀起国内强烈反弹,纷纷发起示威与集会,甚至国外组织与政府越洋声援玛丽亚陈,批评政府滥用法律。

玛丽亚陈是恐怖分子吗?她能否申请保释?国安法有何漏洞?为何人们视之如虎,闻之变色?

法律读本太艰涩,拗口的条文令人头昏脑涨?不用怕,我们逐字详读33页的《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法令(特别措施)》,为你解答心中的疑惑。

《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是何物?

就在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废除后,国会下议院在2012年4月17日通过国安法

国安法令初衷是协助当局打击恐怖主义,既赋权警方,以掌有更多扣查权力,也让检控官在呈堂证供有更多空间。

联邦宪法有若干条文,保障人们基本自由。不过,国安法依循联邦第149条文,即允许国安法令在打击颠覆国家、组织暴力等情况下,违反一些基本自由。

为何现在才掀起争议?

国会辩论国安法之时,早有人担心政府会滥用此法,对付异议。

玛丽亚陈上周五在国安法被捕,之后在该法令下被扣留,恰恰印证了这些人的恐惧。

早在去年,巫统前党员凯鲁丁与律师郑文杰就在破坏银行与金融体系罪名,先在国安法下被捕,后在刑事法典第124L条文下被控。

国安法究竟有何权力?

国安法赋权警方与检察官,凌驾刑事程序法典与《1950年证据法令》的若干条文。

举例,警方在刑事程序法典下,仅能扣留嫌犯24小时助查。若警方认为有必要延扣,则须上庭申请。

对此,推事庭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警方延扣的要求,甚至直接拒绝延扣申请,指示警方释放嫌犯。

延扣最长可达14天,包括一次展延,这胥视警方调查的罪行是什么。

反观国安法,则允许警方以调查破坏国家安全的罪行为由,延扣嫌犯28天,无需法官批准。

警方还可强迫已婚人士供出夫妻之间的对话。在《1950年证据法令》下,这是禁止的。

一旦在国安法令扣留者被控上庭,不可获得保释。这意味着,在审讯期间,被控者仍须待在牢中。当中有一例外,即被控者是未成年、女性、患病者。他们可申请保外候审,条件是带上电子监督仪器。

国安法的审讯,允许“受保护证人”在闭门或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在庭上供证。

其权力何时发挥作用?

国安法的权力与刑事法典第6章、6A、6B的罪行、《2007年反人口贩卖与走私法》,及《2015年打击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令》相关。

依据国安法,这些罪行皆与国家安全有关,如刑事法典第124L条文(企图破坏)与第124C条文(企图破坏议会民主)。

刑事法典124C条文,即警方调查玛丽亚陈的罪名,而124L则是凯鲁丁与郑文杰被控的罪状。

以上两项罪名,皆出自刑事法典第6章。

至于刑事法典第6(A),聚焦在恐怖主义,第6(B)则对付有组织犯犯罪;《2007年反人口贩卖与走私法》第3部分,对付走私移民;《打击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令》打击的是马来西亚人在海外从事恐怖活动。

它是否经常用于这些罪行?

这也有一些例外。凯鲁丁(见图左)及郑杰文(见图右)在刑事法典第124(L)条文下被控后,他们一开始是在国安法下遭拒保释。不过,高庭宣判,凯鲁丁及郑杰文的指控非国安法所涵盖的罪行,所以允许凯鲁丁及郑文杰保外候审

高庭法官莫哈末阿兹曼表示,这是因为两人被指控破坏金融体系的罪名,不属联邦宪法第149条文。

联邦宪法第149条文只能在6种情况下派上用场,例如有人恫言要加剧种族仇视,或引起对政府或国家元首不满。

它有何条文防止滥权?

国安法第4(3)条文阐明,无人应该仅因其政治信仰或活动,而在这个条文下被扣捕。

法令赋予警方的逮捕权力,包括怀疑一人涉嫌安全罪行,而扣留他最多28天的权力。

法案定义的“政治信仰或政治活动”是合法的活动,包括表达自由或针对政府的施压行动。

任何政党党员若参与政党活动,亦不会在国安法令下被捕及被扣。

这是因为,表达意见或根据政党理念行事,在国安法下,被视为一个政治信仰或活动。

同时,赋权警方扣留28天的条文是“日落条款”。这代表,若国会每隔5年没再批准警方获得这项权力,该条文自动无效。

另一个防止国安法被滥用的方法是透过司法途径。任何相信自己遭非法扣留的人,可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若法庭宣判那个人遭非法扣留,法庭可宣判他或她立即获释。

玛丽亚陈代表律师已上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而高庭已择定下周二聆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