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婚姻离婚修正案违反宪法
穆斯林律师协会忧伊教丧权
政府提呈《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修正案》,欲禁止父母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但穆斯林律师协会却极力反对,指这有违联邦宪法,令伊斯兰沦为不具宪法效力的装饰。
政府提呈《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修正案》,欲禁止父母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但穆斯林律师协会却极力反对,指这有违联邦宪法,令伊斯兰沦为不具宪法效力的装饰。
该协会主席再努里查(Zainul Rijal Bakar)今日发表文告,援引联邦宪法第12(4)条文指出,18岁以下的孩子,其宗教是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而联邦法院的苏巴希妮案(Subahsini mlwn Saravanan)也是依此诠释。
正因如此,他指出,若政府欲修法,要求父母双方决定18以下孩子的宗教,乃不符合宪法。
周一,政府在国会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修正案》一度,允许已改信伊教的丈夫或妻子,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并禁止父母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信仰。
国会将在下一季会议,才进入法案二读辩论阶段。
孩子信伊教须父母同意
再努里查表示,重读《1952年雪州伊斯兰治理法令》,即可知道一人若是改教,则孩子自动成为穆斯林。
惟他指出,当《2003年雪州伊斯兰治理法令》通过后,为孩子注册成为穆斯林,则须由父亲或母亲同意。
“不过现在,新修法须父母双方同意。这必会违反联邦宪法,从自动皈依伊斯兰,至须符合各项条件才可,穆斯林(地位)倒退。”
“问题在于,马来西亚伊斯兰与穆斯林的特殊地位在哪里?”
“联邦宪法第3条文,视伊斯兰为‘联邦宗教’,及各州除了砂拉越把伊斯兰定位‘州属宗教’,仅仅是装饰,而不具法律效力?”
“国家元首登基时宣誓,会如联邦宪法第4附录,时时看管伊斯兰,纯粹是仪式,不具宪法义务吗?”
指修正法案有追溯效应
他表示,政府修法有追溯效应,将影响尚未判决的案件。
“为什么采取这一步骤?法庭已经针对很多案件判决,修改法令只会愚弄那些判决。”
他指,政府若执意修法,则会触及违宪课题,因此政府应先修改联邦宪法,而非只是修改婚姻和离婚法。
“州议会有权限制改教者的宗教权利。统治者会议也须就此事向国家元首请示。州法律也须修法以便和(宪法一致)。只是修改婚姻离婚法令,会制造更多问题,而非解决问题。”
“例如,修正案所建议的第51(A)条文,若改教者在离婚前去世,改教者的财产可由其伴侣或孩子及父母分配所得。”
“这清楚显示,伊斯兰福利基金会(Baitulmal)及伊斯兰义已遭搁置,这侵犯苏丹的宗教领导人权力,以及在宗教理事会下成立的伊斯兰福利基金会。”
建议成立一个调解机构
再努里查呼吁政府,重新检讨所有关乎到此课题的法令,并成立一个不受民事法庭及伊斯兰法庭左右的机构,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改教家庭的问题。
“通过调解,案例就不会被炒作放大,且能达到双赢局面。”
他指,目前全世界的趋势也不注重以诉讼方式,解决改教家庭案,反之是调解方式。
“希望这些家庭课题能通过更温和的方式解决,不引起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