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法修案,怎么回事?
今分析 刑事程序法阐明警察该如何进行调查和逮捕,在何种情况下法庭可以让被告保释等课题。
【今分析】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政府去年在国会提呈《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但因朝野议员批评而被撤回。上周,政府再度提呈经过修改的修正案,并且在星期四获得国会通过。
究竟通过的是哪些修正条例?将如何影响你我?《当今大马》整理此修正案的重点,让读者了解其脉络。
1. 什么是刑事程序法典?
联邦宪法第5条规定,一个人的生命与自由不可被剥夺,除了根据法律允许的特例。你可以将刑事程序法典视为实践宪法第5条文的使用说明书。
刑事程序法典长达300多页,其中阐明警察应该如何进行调查和逮捕,在何种情况下法庭可以让被告保释、法庭审讯怎么进行等课题。
此法典是少数仍然没有马来文版本的法典,而官方版本迄今只有英文版。
2. 修正案是如何被提出的?
去年提呈的《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受到广泛讨论,由于受到朝野议员的强烈抗议,因此暂时被搁置,直到进一步修改为止。上周,国会通过了此案。
而去年的这项修正案是其实是针对《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第二)修正案》的修改,虽然2012年已通过该修正案,但许多部分尚未宪报,因此没有获得全面落实。
而最新于上周提出的修正案,可说是第三个修正案,此修正案针对2015年修正案的国会委员会阶段辩论做出修改。
3. 那新的刑事程序法典有哪些修正?
(i)同步服刑或接续服刑?由法庭决定。
这是2015年修正案被提呈时,朝野议员强烈抗议的条款。
目前,当被告因不同罪名被判数项刑罚,法庭可以选择让被告的数个刑期同时执行,或是接续执行。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被告在一项控状被判处两年刑期,另一项指控则被判三年刑期。
如果法庭规定刑期是同时执行的,被告被监禁的刑期则为两个判决之中较长的刑期,也就是三年。法庭一般上倾向于同时执行刑期。
如果法庭规定刑期是接续执行的,那么被告就需要在服刑两年后,再服刑三年,那刑期一共五年。
2015年的修正案企图移除法庭的斟酌权,并强制刑期必须接续执行。国会议员反对此条款,因为这会变相地延长刑期。
根据上周的修正案,这项条款没有被纳入,因此将维持现状——由法庭斟酌要同步服刑或接续服刑。
(ii)秘密证人条款正式被接纳
该修正案提出第265(A)条文、第265(B)条文以及第265(C)条文,并允许检察官传唤“受保护证人”(protected witnesses)。
法庭可以根据起诉人的请求,在没有被告和其辩护律师的缺席下,召开一个闭门的听证会。
若法庭认同证人的身份需被保秘,会允许证人在不被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看见的情况下作证。若证人担心声音会被认出,可要求在不被听见声音的情况下作证。
(iii)电子监控设备的使用
在《2012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下,大马法律首次推出电子监控设备。这项条例理应在2012年的修正案被纳入刑事程序法典,但却没有被宪报,因此尚未生效。
如今,此条款在做了一些调整后,重新被纳入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规定,被要求佩戴监控设备的被告,其被释放时需签署一个表格。修正案也移除了毁坏设备会面对控诉的条例。
电子监控设备作为法庭获准被告保释之后的一个选项。当法庭要确定被告会出席审讯时,可要求被告在保释期间,穿戴电子监控设备。
(iv)没有被告的审讯?没问题。
此次修正案也规定,若有人被控告后却逃避审讯,法庭有权继续审讯相关案件。
但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庭不能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对于被告而言,在这种情况之下进行审讯,形同于放弃自身的权利。
另外,法庭也会因为被告缺席审讯而做出“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换句话说,对被告更不利。
(v)无需判刑的定罪
目前,法庭若要将人定罪,但不判处任何刑罚,有几种做法。
法庭可在定罪后给予警告,或给予守刑令(good behaviour bond)。
法庭会考虑被告的年龄、健康情况、性格、罪行的性质以及被告是不是初犯。
但根据刑事程序法典中对第173(A)与第294条的修正,无需判刑的做法有几种例外,如严重罪行(囚刑为十年或以上的罪行)或因家庭暴力而被定罪的罪犯。
换句话说,犯下严重罪行或家庭暴力的被告,肯定会被判刑。
(vi)更多罪行无法获保释
刑事程序法典也阐明了,犯下刑事法典中的哪些罪行可以被保释。
若该罪行可允许保释,法庭会默认被告的保释权,并拥有根据实际情况条件考量的斟酌权。
若该罪行不允许保释,法庭能够斟酌是否获准被告保释,除非相信被告犯下刑法为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大罪行。
在修正案中,不能被保释的罪行名单增加一些新罪行,这包括了破坏民主制度的行为、恐怖活动、集团犯罪、伴侣所造成的伤害以及轮奸。
(vii)大众向警方举报的义务
刑事程序法典第13(1)(a)条文规定,若发现有人意图犯下刑事罪,社会大众有义务向警方举报。
这一系列的罪行包括叛国、非法集会、谋杀、绑架、卖淫、强奸、偷盗、勒索、抢劫、非法入侵等等。
在上周通过的修正案中,这一系列罪行的名单被替换为“在刑事法典或任何法律之下,任何应被惩罚的罪行”。
在刑事法第176条文之下,若不举报以上罪行的行为应被惩处。其惩罚为最多六个月的监禁、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视被告所掌握的情报而定。
(viii)有关集团犯罪的章节被删除
2015年提呈的修正案原应纳入一个关于有充公集团犯罪赃物的章节。
若某些财产或商业活动被怀疑属于犯罪集团,法庭将假定它们为非法财产,除非财产拥有人能够证明它们不是非法的。
但在上周的修正案中,此章节已被删除。
(x)专家意见可以被挑战
2015年的修正案原定纳入一个新条例,有关专家证人可以对犯罪集团案作证。
原本,专家对于犯罪集团的活动、仪式、符号等其他的证词,会做为庭上的结论性证(conclusive evidence)。
若一个人被发现涉及上述犯罪活动或仪式行为,他/她会被假定为犯罪集团的一名成员。
上周的修正案中,专家的证词仅会被视为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而非结论性证据。
这表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在辩护时反驳专家的证词。
(xi)联邦政府可没收无人认领财产
目前,若警方发现被盗取的财产,他们需要联络原物主,或发布通告以让原物主认领。
若该物件在三个月内无人认领,警方可出售该财产,而财产收益将归该财产所在之州属政府所有。
而通过的修正案中规定,出售财产的收益将归联邦政府。
(xii)法庭可给予奖励
目前,若有公民在协助逮捕那些应被惩处死刑或监禁的罪犯时,展现出“不寻常的勇气、辛劳或努力”,法庭可奖励该公民最多100令吉。
但在2015年修正案中,给予奖励的斟酌权已被转给“部长”,依推测为内政部长。奖励金的总计也被提高到1000令吉至1万令吉之间。
在野党议员之前对此批评,这项条例会成为政治朋党的奖励。
因此,上周的修正案仍维持法庭拥有奖励人民的斟酌权,而非部长;惟奖励金的增幅不变,仍是1000令吉至1万令吉间。
(xiii)检察官会出现在更多审讯中
近期的修正案增进了两个新条款。其一,检察官可在还押听证会阶段出席法庭。还押通常由警方申请,在扣押嫌犯超过24小时后,可要求推事批准延扣嫌犯,以协助调查。如今,检察官也可出席。
其次,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规定,当推事发出庭令禁止任何人做出造成妨碍公众、骚乱和其他滋扰的行为时,检察官可以出席审讯。
4.在野党为何不满修正案?
即使该修正案比起去年提呈时,已有所改进,但许多在野党议员仍然不满意。他们批评新的修正案削减了法官的酌量权,尤其在集团犯罪的课题上。
至于第98条文(检察官出现在推事庭审讯),他们指出该条例曾经用来对付和平集会,例如净选盟3.0集会和霹雳宪法危机的时候。
对此,公正党巴东色海国会议员苏仁德兰(见图)就指出,现有法律赋予警方申请禁令,但若让更富有法律知识的检察司介入,赋予他们申请庭令的权力,相等于“加强法律火力”,提高控方胜算。
“受保护证人”的条例也敲响警钟。诚信党沙亚南国会议员卡立沙末(Khalid Samad)指出,这会导致正义“被降格”,他坚持被告人有权知道谁是证人。
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蓝卡巴星(Ramkarpal Singh)则说,我们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来对付逃逸的被告,其中包括判处“撤控但不等于无罪”(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或在被告被捕之后恢复审讯等,因此不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同时,律师梁信友(New Sin Yew)被询及对于修正案的看法时,他对于检察官将出席还押听证会感到担忧。
他说,为保证权力的互相制衡,调查过程与检控过程应区分开来,而检察官若在调查过程中出席法庭,会模糊这条界线。
5.修正案通过后,还有什么步骤?
虽然该修正案已在下议院通过,但还需要一些步骤才能落实。
它还需要在上议院通过,并且获得国家元首的御准。
内政部长也会针对修正案的落实设立一个时间表,宪报后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