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政府起诉诽谤违普通法
前法官狠批上诉庭裁决倒退
上诉庭上周做出 标杆裁决 ,判定联邦与州政府可向任何人发起诽谤诉讼,一名前上诉庭法官直言,这项判决不仅倒退落后,更有违普通法(common law)原则。
这名前法官是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他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冀望这宗判决能带上联邦法院,以重审案件。
“恕我直言,多数判决非但违反原有普通法原则,其本质也是倒退的。”
“若要起诉人民诽谤,政府不缺钱。不过,对人民而言,却没有相同资源来捍卫他们。”
“因此,人民会不获鼓励批评与质疑政府。多数判决,与人民的言论自由、良好施政不符。”
上诉庭不遵循前例
他指出,就马来西亚而言,高庭在登州政府对伊党峇都布洛区(Batu Burok)州议员赛阿兹曼(Syed Azman Syed Ahmad,见图)一案中,早已设下前例。
2011年,赛阿兹曼在伊党喉舌《哈拉卡》撰文,以《挪用3000万令吉学校援助》为题,质疑登州政府与大臣在颁发学校援助项目时,有黑箱作业之嫌。
随后,登州政府起诉赛阿兹曼诽谤,但高庭法官杨慧婵(Yeoh Wee Siam,译音)撤销此案,上诉庭则维持高庭判决。
希山慕丁续说,多数裁决虽考虑赛阿兹曼案与德比(Derbyshire)案,但上诉庭上周却决定不遵循前例。
所谓德比案,即英国德比郡议会对《泰晤士报》的案件。英国上议院判决,政府不能起诉人诽谤。
当时,英国上议院解释:
“民选政府,应开放接受不受阻的公共批评,这是最高的公共利益。民事诽谤案的威胁,会阻碍人们自由表达上述批评,这有违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共机构,有权在普通法底下,维持诽谤索偿。”
上个月,上诉庭就以这宗案例,来 撤销 彭州大臣安南耶谷针对《马来西亚前锋报》的诽谤诉讼。
不认同第3条文诠释
希山慕丁指出,德比郡议会的多数判决,是由一个发达国家作出,与马来西亚无所不同。
“可惜的是,上诉庭的多数判决,并未解释其上述言论。”
在该多数判决中,上诉庭援引《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3条文指出,政府既可面对诽谤诉讼,该条文也未禁政府发起诽谤诉讼。对此,希山慕丁不以为然。
“在我看来,第3条文对政府法律程序而言,是广泛与‘中立’条文,对诽谤案的普通法原则没有影响。尤其是,它对政府是否可以起诉他人诽谤没有影响。”
他说,政府是否有权起诉他人诽谤,是由法庭基于既有原则下决定。
没有索赔诽谤权利
他续说,多数判决似乎忽略第3条文的关键用词,即“政府对任何人有索赔权利(claim)。”
“因此,这引发一个问题:基于普通法原则,政府是否具有诽谤答辩人的索赔权利?基于既有原则,答案是‘没有’。”
另一方面,律师梁信友(见图)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就政府或官员可否起诉他人诽谤一事,上诉庭似乎有数个相互矛盾的裁决。
“希望此案会带上联邦法院决定。对现有政治与法律界而言,此案具有标杆意义,因为有许多类似案件。”
上诉庭作标杆判决
上周四,上诉庭在一宗砂州政府起诉砂州行动党哥打圣淘沙州议员张健仁的上诉案中,以2对1, 判定 联邦与州政府可向任何人发起诽谤诉讼。
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Abdul Rahman Sebli)在判词中指出,《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3条文除了允许政府面对诽谤诉讼,也没禁止政府发起诽谤诉讼。
2013年,张健仁指控砂州政府的110亿令吉公帑消失在“黑洞”中,砂州政府遂起诉张健仁,但古晋高庭于2014年4月,批准张健仁撤销案件的申请。
据媒体报道,古晋高庭当时裁决,由于政府或旗下机构是公共机构,没有起诉他人诽谤的权利。

